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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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食药监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科研项目实施的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加快我省食药监管系统科技创新步伐,省局制定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 7 月 29 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科研项目实施的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加快我省食药监管系统科技创新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国家、省部级等部门下达,需经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申报立项、推荐和验收预审核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上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预审核、考核与奖罚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局技术标准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建立与国家、省部级等有项目下达部门工作联系机制,争取这些部门在科研项目上对食药监系统的支持; 

  (二) 转发国家、省部级等部门下达的各类项目,并组织、协调本系统内的申报;

  (三) 项目申报、立项推荐、合同(任务书)签定前的审核; 

  (四) 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五) 应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组织项目验收预审核; 

  (六) 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及奖励的申报; 

  (七) 组织有关科研知识的培训。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申报项目的遴选、预审和推荐工作; 

  (二)组织审核项目合同(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经费并监督实施; 

  (四)制定年度项目科研计划; 

  (五)建立项目档案。 

  (六)负责科技成果的推广及奖励申报的推荐。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源保障、工作环境及实验室等条件。 

  第七条 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立项单位职工,应符合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资格条件,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无延期在研项目,同期主持在研的项目不得超过2项;课题组主要人员应符合岗位对应,专业对口,职称对称原则。

  第八条 对于多家单位合作的申报立项项目,食药监系统内单位申报的研究任务量占比不得低于项目总量的50%。

  第九条 申报材料应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仅需资料审查的,需前在上报截止日前7个工作日、需省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推荐意见的,需前20个工作日向省局提交申报材料。上报的申报材料省局需留存1份。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条 审查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和合同(任务书)签定前的审查。根据项目的需要审查分形式审查、技术审查二种方式。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是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对申报立项单位、人员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报省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对项目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成果前景,以及项目验收指标、基础条件、研究团队、经费预算、研究周期等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经评审专家组评审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评审时,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3名。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被评审项目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二)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 精通相关专业业务要求、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 

  (四) 熟悉相关专业科技发展现状和趋势等。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审工作,主动回避评审本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十六条   省局技术标准处根据评审意见,2个工作日对申报的项目写出推荐意见,报省局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省局可根据应对或处置突发事件的科技需求,简化立项申报评审程序。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约定,落实项目自筹或配套经费、工作条件和其它资源保障,组织项目课题组扎实推进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应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分目标、分阶段落实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明确项目团队人员分工,做好参与单位协调,按时保质完成项目研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及时发现问题,积极做好协调,妥善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管理要求建立科技档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每个项目经费设立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自觉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实施周期等重大事项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每年12月底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局上报本单位所有在研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检查形式: 

  (一) 自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课题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检自查。 

  (二) 督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课题组报送的情况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逐项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落实。 

  (三) 抽查。省局可以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实施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该项目验收预审核的依据。 

  第七章 预审核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需要省局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预审核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局提交预审核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 项目预审核申请; 

  (二) 项目合同(任务书)及其重大事项变更的批复; 

  (三) 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测试验证报告及应用证明; 

  (四) 项目经费结算表; 

  (五) 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项目成果材料; 

  (六) 其它需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预审核以项目合同(任务书)和经批复的重大事项变更的批复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预审核分资料审核、现场审核二种方式。 

  第二十九条    资料审核: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仅需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资料进行预审核。符合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现场审核: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需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检查预审核。预审核程序包括报告审查、实地考核、测试验证、专家质询、形成验收审核结论等。经形式审查同意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符合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现场审核组应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素质条件与评审专家素质要求一致。

  第三十二条    现场审核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预审核工作,并科学地做出审核结论。项目预审核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预审核: 

  (一) 项目完成情况未达到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目标任务的; 

  (二) 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 未按规定要求擅自变更重大事项的; 

  (四)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 

  (五) 其他不符合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通过预审核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预审核意见在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预审核申请。 

  第八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四条    省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承担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中。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单位或个人,省局可对其进行表扬以及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在科研活动中存在不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省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暂停立项申报项目等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科技标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