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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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事项类别

转报件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生产企业(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产品卫生质量检测能力的机构、具有能对所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检验机构,进行批次检验。

(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自身卫生管理健全,制定与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员;

(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证明。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计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84812740

(二)岗位职责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和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错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检测内容和现场审核合格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计委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4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计委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计委主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转报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转报,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转报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计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予以转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卫生部。

(三)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省卫计委纪检监察室 投诉举报电话 0731-84822250

窗口地点

卫计委政务中心(厅办公楼一楼)

交通到达线路

2路、9路、109路、348路公共汽车湘雅路口下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业务咨询电话

0731-84812739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0731-84822297

单位网址

http://www.hunanw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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