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公开文化市场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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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3号﹚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打假办发﹝2014﹞8号)及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厅决定自今年5月15日开始,通过省文化厅网站向全社会依法公开文化市场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现将我厅《关于依法公开文化市场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依法公开文化市场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请各市州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尽快明确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统筹做好所在市州区县的相应工作。请于5月10日前,将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邮箱和拟公开信息的网站报我厅。

  附件:《关于依法公开文化市场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办法(试行)》

  联系人:唐小平  18974869830

  传  真:0731—85286065

  湖南省文化厅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关于依法公开文化市场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文化市场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透明度,规范全省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3号﹚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适用《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市发〔2010〕36号)的规定并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主动公开。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申请公开案件信息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开案件信息原则上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但是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不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信息的,也可公开其中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信息。

  第四条 案件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在湖南省文化厅网站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通过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

  第五条 案件信息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的,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案件信息;行政处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撤销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条 对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案件信息,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不得对外公开。

  对案件信息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告知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七条 因案件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政治和经济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决定不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事先报省文化厅批准。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