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音像复制单位如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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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条件:

  1.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音像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许可程序:

  1.设立复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局初审后报所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所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广电总署审批。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设立复制单位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的章程;

  3.设立复制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