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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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广电总署审批。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音像出版专业人员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五)音像出版单位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