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和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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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和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子项1、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审批

  审批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除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以外的教育机构;   

  3.应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执行。   

  报送材料:   

  一、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见教育部网站),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载明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7.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证明(需要确认的);   

  8.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提交该证书的实样;   

  9.中外合作办学者已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报告。   

  二、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8.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见教育部网站);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载明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9.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0.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11.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证明(需要确认的);   

  12.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提交该证书的实样;   

  13.中外合作办学者已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报告。   

  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子项2、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审批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需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需进行财务清算,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变更名称、层次、类别需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的,需符合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报送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分立或者合并申请书;财务清算报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须载明所有组成人员的表决态度)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申请书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其中:变更合作办学者,还应提交财务清算报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变更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还应当提交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须载明所有组成人员的表决态度)、拟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变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的,应提交:终止申请书;学校章程;财务清算报告;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决定;资产处理方案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审批程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受理申请后,审批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审批时限: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专家评议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   

  其他变更事项和终止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并通知申请人。

  子项3、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审批条件:   

  1.拟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2.拟聘校长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讨论通过。   

  报送材料:   

  1.申请书;   

  2.拟聘校长身份证明材料;   

  3.拟聘校长任职条件的证明材料;   

  4.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决定(须载明所有组成人员的表决态度);   

  5.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审批程序: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联系电话:(010)66096327传真:(010)66013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