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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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教育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是否收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湖南省教育厅监察室,投诉电话:0731?C82204240

许可条件

一、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的办理条件: 1、申请报告; 2、学校财务清算证明文件; 3、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的文件; 4、举办者的身份、学历、职称、履历等的证明文件;二、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的办理条件: 1、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学校校长的聘任,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

许可程序

一、受理
(
)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办公室受理人员(电话:073184714896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省教育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
)时限:即时
二、审查
A
、初审
1
、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初审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工

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提出初审意见,交本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窗口地点

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

交通到达线路

114142906501路公交车至省教育厅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3:00―6:00()

业务咨询电话

0731-84714896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高章韵,陈伟;联系电话:0731-84714896

单位网址

www.hned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