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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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开发园区的平台功能

  18、加快构建开发园区体系。制定促进产业园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园区的规划指导和政策扶持。提升长沙、株洲、湘潭、衡阳、益阳高新区,长沙、岳阳、常德、宁乡经开区,郴州出口加工区等国家级开发园区的发展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园区。对市县基础条件好、发展前景广、带动能力强的园区,通过审批其发展规划,确定为省级工业集中区,纳入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统一管理,落实省级园区优惠政策。从2011年至2015年,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引导和支持各类园区立足自身优势,突出重点,形成特色。
  19、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扩大承载能力。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承接产业转移重点(试点)县的省级开发园区可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周边区域兴办项目区,纳入园区总体规划,享受园区相关政策。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内可设立合作园区,与境内外投资者开展合作共建。
  20、吸引产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全面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湘发[2009]4号),把各类园区建设成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对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到位资金5000万美元以上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重大外来投资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前3年,可将新增省级留成的税收给予园区适当奖励,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 五)加快发展国际物流
  21、畅通国际物流通道。加快推进省际高速公路、铁路、高等级航道建设,打通断头卡口。加强与沿海、沿边地区的国际物流合作。加快航空港建设,重点提升黄花机场的货运能力,大力发展国际航空物流,支持增开国际国内航班航线。支持在郴州、永州开展国际快件业务。
  22、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对大宗外贸货物(含危货)储运物流平台、保税物流平台、外贸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国际物流平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对新建、扩建现代物流园区、道路(含铁路)运输站场、仓储设施、配送中心、信息平台等重点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贷款贴息、前期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23、加快发展多式联运。依托港口、铁路和公路货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规划建设一批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支持发展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等多式联运,重点支持五定班列(轮)的开通和运营。凡由我省开至沿海港口或沿边口岸的五定班列(轮),均按实际完成货运集装箱数量连续3年给予支持。加快提升湘江航道等级和沿江港口吞吐能力,加强岳阳城陵矶新港等环洞庭湖港口建设,大力发展内河水运。
  (六)优化口岸通关环境
  24、加快口岸大通关建设。完善大通关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大通关基本标准和要求,打造“高效率、低成本、可预见”的通关环境。落实省署、省局、省际相关合作备忘录的各项措施,推进跨区域口岸通关合作和“无永港”建设,全面实行海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加快实施检验检疫“属地报检,属地验放,口岸通行”。
  25、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长沙、张家界航空口岸,岳阳城陵矶、长沙霞凝水运口岸,长沙、醴陵铁路口岸和郴州、衡阳公路口岸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功能,提高口岸整体效能。
  26、加强电子口岸建设。整合大通关核心流程和相关物流商务服务信息,实现口岸各有关部门数据共享和联网申报、联网核查、联网作业,与中国电子口岸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应用项目开发,为企业进出口通关提供“一卡通”、“一站式”服务。
  27、完善口岸联检机构布局。支持进出口货物相对集中和进出口业务发展较快的地区新建口岸。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州申报设立海关、检验检疫办事机构。加快长沙金霞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建设,积极推进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建设,支持郴州出口加工区、湖南供港澳农产品集中验放场、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和发展。争取设立衡阳出口加工区、长株潭综合保税区和岳阳城陵矶保税港区。
  28、优化通关服务。全面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逐步推行 “5+2”工作制和24小时通关服务。积极推进海关分类通关改革。对进出口诚信企业实行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免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普惠制和自由贸易区政策扩大出口,为出口企业申领原产地证书提供便捷服务。简化出入境人员查验手续,缩短查验时间,扩大便捷通关范围,确保顺畅通关。争取实现张家界航空口岸外籍人员落地签证和台胞落地签注。
  (七)强化要素保障
  29、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设立“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扩大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拓展对外贸易、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深化国内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国际物流、加强口岸建设、引智及人才培训等。各市州、县(市)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他相关专项资金,都要向开放型经济发展倾斜。全面落实国家支持承接产业转移、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激励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出口退税增量市州、县市区承担部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30、加强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开辟重大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大力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鼓励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利用私募股权、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扩大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我省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降低担保费率,对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新兴市场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
  31、优化外汇管理和服务。支持开展企业集团“外币资金池”业务,推动企业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完善服务外包、物流运输、旅游、境外工程承包等领域的外汇收支管理,增加旅游景区外币代兑点。加大对省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园区的外汇政策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防范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深化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32、优先保障鼓励类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加强用地指标统筹,优先安排省级以上开发园区中外来投资项目用地指标。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实际到位5000万美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外来投资项目,建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确保用地。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加快供地速度,应由有关部门预审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压覆矿床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可与用地预审同时进行。
  33、积极引进海内外人才和智力。制定实施《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业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高校、科研院所、公共服务机构、重点企业等设立短期工作岗位,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专业人才来湘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不断改善海外高层次专家在湘工作和生活环境,建立海外专家服务基地。

  34、大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鼓励我省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合作,培养国际贸易和经营人才。支持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国内外进行培训。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加大职业技术人员培养力度。鼓励省内大中专院校与外来投资企业开展订单式、定向型培养培训。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统筹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等相关机构为本省企业就业员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按不同工种给予培训费用补贴。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对新招用员工进行上岗培训,新招用员工考试合格上岗后,对企业给予50%培训费用补贴,每人次培训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元(服务外包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