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意见

来源: 【字体:

湘商服贸〔2012〕5号 

各市州委宣传部、各市州商务(招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湘发〔2012〕3号),切实把握我省“四化两型”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以下简称“文化出口”),特制订本意见。

  一、确定发展目标,明确发展重点,加快文化“走出去”步伐

  1. 确定发展目标

  加快湖南文化“走出去”步伐,不断扩大文化贸易规模,培育一批湖南文化出口品牌企业和品牌项目,尽快形成一批广播影视、出版印刷、动漫游戏、演艺娱乐、工艺美术、文化创意、新兴业态等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到2020年,力争核心文化产品出口实现稳步增长,文化出口骨干企业超过50家;文化贸易规模稳居中部地区前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

  2. 明确发展重点

  从我省文化产业实际出发,重点支持在全国有比较优势和一定影响的广播影视、新媒体、出版印刷、动漫游戏、演艺娱乐、文化创意、工艺美术等行业及其衍生产品的出口,扩大湖湘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二、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和壮大文化出口主体

  3. 争取国家部委支持

  指导企业向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国家部委申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积极组织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将更多具有中华文化传播潜力和湖湘特色的文化产品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4. 发布《湖南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根据国际文化市场的发展趋势和需求,立足湖湘文化的优势和特色,及时引导文化企业扩大出口,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每两年制定和发布一次《湖南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5. 评定湖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按照《湖南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根据企业的出口业绩,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每两年评定一次“湖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湖南省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对这些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6. 资金政策支持

  将文化出口列入省支持服务贸易发展资金和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内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对经认定的湖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给予绩效奖励。

  (2)对有出口潜力的文化企业实行重点培育,给予不超过两年(含两年)的资金扶持。

  (3)支持、鼓励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机构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广播电视在境外落地、购买媒体播出时段和报刊版面、开办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等。支持新媒体、新业态走向海外市场。支持文化企业在境外建立文化产品国际营销网络。支持对外文化交流,支持文化贸易的调查与研究。

  (4)对文化企业获得国际性、全国性的著名商标等奖项给予资金奖励。

  (5)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增加研发投入,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支持文化企业引进用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能力。

  7. 文化出口享受货物出口的支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可享受货物贸易在基地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对获得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的文化出口企业,给予品牌建设资金支持。

  (3)文化企业参加境外展览、招投标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和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可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4)鼓励文化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防范金融风险,对文化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及其项下融资给予支持。

  三、完善配套服务,营造文化出口的良好环境

  8. 简化出境、结汇手续

  贯彻执行好商务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0〕28号)。对从事文化出口的销售人员、演出人员,简化因公出境审批手续,实行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并研究出台管理细则。完善文化出口收汇管理,加快企业出口收汇资金结算速度。

  9. 提供通关便利

  执行好2012年2月“长沙海关与湖南文化单位合作备忘录”出台的六项新举措,指导文化企事业单位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适用便捷通关措施,加大文化产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

  10. 完善金融服务

  执行好商服贸发〔2010〕28号文件及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十二五”期间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商服贸发〔2012〕86号)和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优势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通知》(商财发〔2011〕70号),积极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在企业融资、信用体系、价值评估、质押担保、发行股票、债券、出口信保等方面给予支持。   

  11. 落实税收优惠

  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境外演出、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文化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12. 做好文化进出口统计工作

  加强文化进出口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全省文化进出口的发展动态,及时提出政策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按照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确定的指标体系和湖南省文化产业统计体系,及时组织、指导文化出口企业,每季度填报一次《文化企业出口情况登记表》,并以此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