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及变更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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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

  (A)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 规范》、《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B)审批权限

  1、商务部—审批外商独资广告企业及按照外商投资的其他法律法规须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如投资总额达到商务部审批的权限、采用股份制形式等);

  2、省商务厅—批除第1项之外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C)需符合的条件

  除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外,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广告企业: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2、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1)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1)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2)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D)申请材料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广告企业:

  (1)设立申请书和所在市州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营(作)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作)各方委派或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营(作)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董事长或副主任、董事或委员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5)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6)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的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无须提供此项文件);

  (7)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中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11)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1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3)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2、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1)设立申请书和所在市州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 (2)外国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委派书;

  (5)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6)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的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无须提供此项文件);

  (7)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10)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