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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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8月22日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修订公布)

  条件:

  1、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⑵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⑶有广告经营业绩。

  2、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⑵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应提交的文件:

  ⑴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⑶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⑸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⑹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⑺广告管理制度;

  ⑻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2、申请外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应提交的文件:

  ⑴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⑵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⑶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⑸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承办部门:

  1、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承办部门

  中方主要合营者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申请文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 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2、外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承办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收申请文件,依法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审批程序:

  1、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审批程序:

  ⑴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申请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 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 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文件, 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⑶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2、外资广告企业审批程序:

  ⑴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申请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⑶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