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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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8月22日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修订公布)

  条件: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2)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

  (5)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验资报告。

  承办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工商局意见后审批

  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申请文件。

  (2)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