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烟草广告发布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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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湖南省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责任人员:承办人、分管副处长、处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三、烟草广告禁止情形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2)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四、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吸烟现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和怂恿吸烟及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等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情形。

  五、申请提交材料

  (1)烟草广告发布申请表;(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营业执照复印件;(2)该烟草商品或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3)烟草广告发布合同(包括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等);(4)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七、申请期限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核发《烟草广告发布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八、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附件:烟草广告发布审批制度流程图

  发给受理通知书

  登记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

  核准发布

  办毕归档

  报局领导审批

  填写发布审批表

  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烟草广告发布

  同意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