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来源: 【字体:

  一、工作依据和性质

  工作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

  工作性质:合同争议调解是指工商部门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共同申请或同意,以行政机关身份,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以及时解决合同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行政行为。调解实行合同当事人各方自愿原则,调解结果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二、工作内容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主持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由合同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或签订新的合同。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三、管辖规定

  由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任一方所在地工商部门受理。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3.请求内容是属于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

  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1.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五、调解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2、受理。工商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调解。受理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后,应指定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简单的合同争议案件,可以派出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可以谅解的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

  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除双方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4、调解终结。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签署调解协议,或签订新的合同。

  调解不成立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终结后,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由调解员署名,加盖合同争议调解专用章。

  六、调解期限

  合同争议调解应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