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合同纠纷行政调解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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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办理条件及程序

  一、办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1、国家工商总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工商局令[1997]第79号)。

  二、申请办理条件和程序

  1、申请办理条件:

  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2、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当事人应当向合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区、县(市)局、工商所的消保、市场监督部门】以及市消费者协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合同副本(合同复印件)和相关证据。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可以谅解的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

  3、行政调解书面申请: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当事人可以按照前述要求自行拟制书面调解申请书,也可以从本页下方附件中直接下载“合同争议调解申请表”予以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