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营业税税收优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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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项名称:营业税税收优惠申请

  2、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3、服务对象:依法享受营业税税收减免的纳税人

  4、办理条件: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8)其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

  5、申办材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办理时限:

  (1)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2)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①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7、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8、办理时间: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