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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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概述:

  委托出口货物,委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申请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30。

  【县级业务 市级业务 省级业务】

  所需资料: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开具单证证明的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