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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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签属意见,经系统录入证件流失信息。

  3.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