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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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后期处置
5.2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技术装备保障
6.6 后勤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处置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或者避免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置办法》、《中国气象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气象保障业务服务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气象应急处置。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湖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坚持在省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各相关单位分工协作,上下联动,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形成整体合力。
(2)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快速反应,积极响应,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和当地政府应对处置等情况快速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设立气象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气象局设立湖南省气象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气象应急指挥部),由省气象局局长任指挥长,省气象局分管气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任副指挥长,省气象局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省气象应急指挥部由省气象应急管理办公室、技术支持机构、现场服务机构和后勤保障机构等四部分组成。省气象应急管理办公室为省气象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气象应急指挥部
负责气象应急响应系统的启动,并指挥整个气象应急响应系统循序有效的运行;组织协调部门内、部门间、行政区间的关系和联动。
2.2.2省气象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规章制度;负责协调、指导、处置与气象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报送与气象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相关机构和部门(单位)
技术支持机构 负责进行灾前评估;制定应急服务方案,提供事发地精细气象预报服务产品;根据气象应急服务需要,制作指导和服务产品;进行灾后影响评估。
现场服务机构 负责现场气象信息和灾情采集、信息传输上报、服务产品制作、设备维护等;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实时服务;参加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并提供现场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后勤保障机构 负责设备保障、现场人员生活、安全保障、现场通行证、新闻采编和内部报道等。
省水利厅 及时提供和交换山洪、水文等信息。
省国土资源厅 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信息。
省安监局 及时提供和交换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省农业厅 及时提供和交换病虫害监测信息。
省林业厅 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监测信息。
省环保局 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信息。
省卫生厅 及时提供和交换与气象相关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省广电局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新闻报道;遇有突发性气象灾害,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插播预警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 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省交通厅 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公路畅通。
省经委、省电力公司 负责协调和组织电力企业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障气象信息传递、报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
省经委、省商务厅 调配预案实施后的相关物资、医药用品,保障事发地气象服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省财政厅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气象主管机构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相关部门(单位)等渠道确定发生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立即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取得联系,尽可能多地了解事件情况,接受服务任务,并将情况和任务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直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3.2预防预警行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迅速做到“人员到位、设备到位、技术保障到位”。
3.2.1人员到位:由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气象主管机构派出由行政领导、技术人员、宣传报道员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气象应急服务保障工作和与上级指挥机构的联络、报告工作。
3.2.2设备到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种类由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将常规大气实时监测仪器、特定观测仪器及其辅助设备调度到事发现场,实时进行大气监测,提供现场第一手大气监测资料。
3.2.3技术保障到位:通信设备及相关的终端设备到位,确保大范围天气图、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闪电定位、加密自动观测站网等实时资料的接收,为现场气象保障服务及现场观测数据的及时上传提供技术支持。
3.3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气象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1配备大气综合探测设备。根据应急任务的需要配备地面常规气象观测设备(包括多要素自动气象站;通风干湿表、风杯、空盒气压表等各种轻便气象观测设备等)、对流层和边界层探空设备(包括低探空、风廓线仪、系留汽艇、小球测风等)、天气雷达、轻便式空气质量监测设备、无人驾驶气象探测小飞机等。
3.3.2配备无线信息传输设备。主要包括:可以接收大范围天气图、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闪电定位、加密自动观测站网资料、技术支持系统提供的指导产品等通信设备及相关的终端设备;可以将现场观测数据及时上传、互传和传到现场指挥部的GPRS、GMS、微波传输、对讲机、手机等设备。
3.3.3建设应急气象服务信息处理平台。主要是工作台、计算机、打印机等信息加工处理所需的设备和输出设备,应急气象服务工作平台(软件)。
3.3.4装备维修维护设备。主要装备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等设备。
3.3.5装备灾情收集设备。主要是装备数码摄像机、照相机等。
3.3.6装备后勤保障设备。主要是应急气象台专用汽车(一般是10座以上面包车)、小型发电机、UPS电源、简易休息用具、防化服、防毒面具等防护工具和医药卫生保障设备等。
3.3.7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应急处置队伍主要由大气综合监测人员(地面、探空、大气化学、生态监测等)、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信人员、设备维护和保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司机等)、宣传人员等构成。
3.4预警级别
  与气象条件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国家、省确定的该事件预警级别执行。
4.应急响应
除核污染突发事件气象应急工作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应急响应和处置指挥外,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响应和处置。
4.1应急响应启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按职权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应急响应,事发地气象主管机构首先进行气象应急响应。
4.1.1Ⅳ级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并启动Ⅳ级响应后,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启动Ⅳ级气象应急响应。该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向本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将气象应急响应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气象主管机构。
4.1.2III级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并启动Ⅲ级响应后,事发地所在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启动Ⅲ级气象应急响应。该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向事发地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市州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将气象应急响应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气象主管机构。
4.1.3II级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并启动Ⅱ级响应后,省气象主管机构启动Ⅱ级气象应急响应。省气象主管机构向事发地所在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和省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将气象应急响应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4.1.4I级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I级突发公共事件并启动I级响应后,省气象主管机构启动I级气象应急响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向国家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2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启动气象应急响应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所属气象台站应按应急程序进行响应。
4.2.1IV级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发布IV级响应启动命令后,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当地没有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由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响应(下同):
(1)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2)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气象服务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条件变化和气象预报服务情况;
(5)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向上下游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2.2III级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发布III级响应启动命令后,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州气象主管机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2)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气象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3)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条件变化和预报服务情况;
(4)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适时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气象要素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向上下游市州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6)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7)发生地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向上下游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2.3II级响应
省气象主管机构发布II级启动命令后,省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各气象业务单位和有关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省气象主管机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2)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主动加强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直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气象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市州、县市区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
(3)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条件变化和预报服务情况;
(4)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向全省气象部门通报;
(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气象主管机构应适时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气象要素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6)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向上下游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7)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8)发生地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向上下游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2.4I级响应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发布I级启动命令后,各级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业务单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省气象主管机构及其直属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2)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加强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各直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气象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市州、县市区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
(3)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条件变化和预报服务情况;
(4)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向全省气象部门通报;
(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配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适时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气象要素监测、预报和现场服务等工作;
(6)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向上下游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7)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直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直属各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8)发生地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向上下游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现场服务机构是现场应急响应运作的枢纽。现场服务机构从现场指挥部得到应急服务需求内容和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进程,同时在现场监测点进行气象观测,并将事发地点的详细位置(经度、纬度、海拔高度等)、事件进展及变化情况、现场气象观测资料等和各种请求发往省气象应急指挥部和技术支持机构,并从技术支持机构得到基本气象信息和各种技术支持,加工出应急服务产品提供给现场指挥部,同时上报省气象应急指挥部。
4.3.2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指挥与协调
气象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气象条件、事件发展情况等,通过传真、电话、邮件等向上下游同级气象部门发送联防要求,上下游同级气象部门应立即按要求内容启动联防。
4.5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中,各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应提供现场天气实况,根据需要制作现场各种时间尺度的天气预报和气象要素预报,制作专业性的预报服务产品(如: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条件、扩散路径等),提出分析建议意见,进行灾害评估等。
4.6信息发布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根据《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的监测、预警等信息。
4.7应急结束
气象现场服务机构根据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得到省气象应急指挥部解除现场气象服务许可后,撤离现场。应急气象保障服务在省气象应急指挥部宣布气象应急解除后结束。
5.善后工作
气象现场服务机构撤离现场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仍应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气象工作,确保善后处置期间气象保障服务万无一失。
5.1后期处置
5.1.1整理归档应急设备整修与资料。在执行应急任务结束后,应对应急设备进行检修、清点补充并入库,以备下次执行应急任务使用。在执行应急任务期间所进行的现场监测资料、从部门外得到的现场相关监测资料、照片、摄像、工作和技术总结、主要服务材料等应全部整理归档。
5.1.2进行应急总结与质量考核。对本次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主要是工作和技术两个方面。工作总结主要从组织、管理、整个应急系统工作的协调性、配合的好坏、应急响应的速度和工作经验与存在的不足等方面进行总结;技术总结主要从各种技术、设备的优劣、技术亮点、缺失的方面和今后应开展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在气象应急结束后,应对气象应急服务业务质量进行较客观的、切合实际的考核,并记录入档。
5.2调查评估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参加突发公共事件事后调查,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气象影响分析评估,提出应对类似灾害和减少损失等的对策措施。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
各级气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处置人力资源库,并按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组织气象预报和气象服务专家,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气象预测预报服务、影响调查分析。
6.2财力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所需经费列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的总体经费中,确保经费落实。
6.3通信保障
以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宽带通信网为主体,建立气象应急管理办公室与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间反应快速、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气象应急工作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建立和配置移动式气象监测站和移动气象服务台,为现场抢险救灾提供气象支持。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输部门应安排好气象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运输。各级气象应急管理办公室积极组织车辆的调配,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现场气象服务顺利开展。
6.5技术装备保障
6.5.1开发基本的应急气象服务业务工作平台,包括全省各种基本信息库,针对各种应急问题所应关注的气象服务问题、处理思路、办法和技术路线,现场服务材料的文本格式,与实时气象业务系统的链接等。并针对可能应对的各种气象服务问题,开展相关问题研究和技术开发。
6.5.2在执行完一次应急任务之后,应对应急设备进行清点、补充、维修维护后入库。平时对应急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随时处于备战状态,随时能用。省气象装备中心应在每年初组织对全省气象监测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抢修或更换。
6.6后勤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气象主管机构作为现场服务机构的先遣队,应在应急队伍未到达之前,负责与现场指挥部联系,获取现场通行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7.监督与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省气象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省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适时组织气象应急服务保障演练,检验预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协同保障能力。同时,确保每年一次选择可能需要应对的一个专题,对应急系统进行较全面的应急演练。
7.1.2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广泛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气象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事件,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7.1.3各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气象应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应急处置现场气象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应急队伍每年进行定期培训,学习接受应急任务时所需要的气象业务、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应急设备的操作,应急业务规定、应对多种灾难的自我保护和安全知识、简单的医疗自救知识等。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气象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气象局印发并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