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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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总结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人员装备保障
6.4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信息呈报格式
9.2 操作手册
9.3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救助实行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善后处理实行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事发地政府处理善后事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政府设立湖南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省农业厅厅长任总指挥,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和省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省畜牧水产局领导班子成员、渔政监督管理处、办公室、计财处等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渔政监督管理处,由省畜牧水产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为其成员单位。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及时向省政府、农业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指导各市州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2.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畅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2.2.3相关机构职责
省农业厅在省政府和农业部领导下,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水上搜救中心是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的专业力量。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的组织指挥机构设置,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事发水域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并经核实后,向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事件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下级单位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要服从上级单位的指挥与调动。
组织体系框架见操作手册。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其他信息等。
3.1.2信息监测
(1)气象部门:对天气(如暴风雪、大雾、大风、寒潮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2)水利部门:对江河水库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3.1.3预警分级
本预案按照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3)一般风险信息(Ⅲ级):内河风力6级及以上,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3.1.4信息传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获得风险信息后应及时通过现有通信网络向渔区和水上作业渔业船舶发布。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3.2.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2.3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加大渔港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3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汇编应急救援中心联络名单、联系方式,设置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通信的及时、准确和畅通。
全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值班电话、联系方式见操作手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按其严重性、紧迫性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含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含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4.1.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29人(含10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4.1.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9人,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4.1.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1—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国家、省、市州、县四级。
4.2.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2 重大突发事件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3 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州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4 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4.2.5 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各市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信息来源与收集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以下来源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1)来源于本系统内的信息。
(2)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
(3)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4.2.2信息核实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
(1)事件性质(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情况。
(3)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情况。
(4)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5)事件渔业船舶的相关资料、特征。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4.2.3信息报告
(1)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1—2人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直到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2)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3—9人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省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3)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10人(含10人)以上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快报的同时,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省政府及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各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2.4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4.4 应急处置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行动的主体。
4.4.1应急救助工作应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配合相关部门水上救助机构,具体措施有:
(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4.4.2 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
4.4.3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交通、公安等水上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4.5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按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客观、准确、及时地向外界发布信息。
4.6 应急结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威胁解除。
(2)遇险人员没有生存的可能。
(3)事件救援人员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或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今后整改措施,将评估材料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5.1.2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1.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5.2调查总结
5.2.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5.2.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分析原因,划分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定工作人员(2人以上)负责日常联络,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6.2 物资保障
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6.3 人员装备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要完善队伍、配齐装备,保证应急救助工作的需要。
(2)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要辖区的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满足水上救助的需要。
6.4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所需经费,按照省财政部门有关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本预案内容,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同时对值守应急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有关人员进行突发事件救助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7.2 监督检查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由省政府和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检查。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由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救助力量的到位情况、现场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过程中因风暴、大雾、洪水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渔业救助力量:指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其他执法工具。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农业厅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及时更新,相关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畜牧水产局渔政处。
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农业厅印发并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录
9.1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发生地点:           水域                        
情况描述      年   月  日,(出事渔船名)在    水域发     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遇险人   人,其中人员死亡(失踪)   人,受伤    人,经济损失约   万元。
已采取的措施:        。
报告单位:  盖  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9.2操作手册
湖南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一、指挥体系
湖南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总指挥:农业厅厅长;I级响应时,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
2、副总指挥:农业厅分管副厅长和省畜牧水产局局长。
2、办公室主任:省畜牧水产局分管副局长;副主任:省畜牧水产局渔政处处长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
3、联络员:省畜牧水产局安全监察专员、市州畜牧水产局联络员。
4、应急处置工作组: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置组;应急救治组;专家咨询与现场检测评估组;综合组;信息发布组。
5、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信息报告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畜牧水产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也可以直接向省畜牧水产局报告。
2、地方人民政府和畜牧水产局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水产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政府和省畜牧水产局。
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和通报系统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应急响应
(II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由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组织实施。
1、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事故情况,组织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3小时内到达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设省畜牧水产局内)。
3、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立即启动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组,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4、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加强与事故发生地的市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9.3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