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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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指挥和协调
4.5应急处置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财力保障
6.3物资保障
6.4通信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人员防护
6.8技术装备保障
6.9治安维护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和培训
7.3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9.2水生动物疫病名录
9.3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线路图
9.4信息呈报格式
9.5信息发布格式
9.6湖南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强有力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加强渔业生产管理,积极应对水生动物疫情,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有效预防水生动物疫病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疫病灾害损失,促进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水产品质量与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农业部公布的水生动物一类、二类、三类疫病标准,以及其他暴发性流行和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水生动物疾病。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水生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根据水生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水生动物疫情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工作。
(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调度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物质储备资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
(3)规范有序,快速反应。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水生动物疫情时,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水生动物疫情。
(4)平战结合,群防群控。加强水生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水生动物疫情的意识;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水生动物疫情的各类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演练,水生动物疫情应对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农业厅设立湖南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省农业厅厅长任指挥长,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任常务副指挥长,省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畜牧水产、新闻宣传、财政、交通、卫生、工商、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地方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市州、县市区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可参照省组织体系确定,并报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工作办公室备案。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发布疫病控制方案、应急级别令,负责预案的组织协调,决策有关重大事项,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
2.2.2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按照指挥部决策,统一组织协调疫情的控制与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境内外疫情及发展态势、传播规律,按规定上报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紧急扑疫指示;组织调拨紧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2.2.3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省农业厅(畜牧水产局) 研究拟定全省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负责疫情确认和分级,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预防和扑疫技术;负责水生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管理;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组织供应防疫物资;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和专家小组,培训防疫人员;负责防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对新闻机构、新闻媒体的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有关防治工作信息发布工作。
省财政厅 根据防治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工作实际需要,将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督促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负责及时向国家申报防治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经费。负责国家及省本级防治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经费的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厅 配合做好水生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设立。封锁疫区时,负责协调公路、水路封锁哨卡的设立。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配合做好扑疫工作,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
省卫生厅 负责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防制知识的宣传,高危人群的监测防护,可疑病例隔离、治疗和疫情测报。协助扑疫工作。
省工商局 负责水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产品行为,查处上市的染疫水生动物和其他病害水产品;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时,协助地方政府封锁市场,扑灭疫病。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口岸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工作,落实《进出境水生动物植物检疫法》,防止重大水生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及时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建立全省水生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水生动物疫情监测、疫情确认、信息处理和报告工作,根据需要向省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疫情预警建议。
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生动物病害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根据水生动物病害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三个预警级别。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水生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预防预警行动
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情预警公告和全省疫病监测情况,及时、准确、迅速、有效地传达疫情预警信息和组织开展预防工作。
3.3预警支持系统
本系统由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传输系统、疫情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平台组成。
3.4预警级别发布
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水生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水生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级,特别重大(Ⅰ级)预警由农业部发布,重大(Ⅱ级)疫情预警和较大(Ⅲ级)疫情预警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生动物发病、死亡的情况划分疫情等级。
4.1.1Ⅰ级疫情标准
(1)国家规定的一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一类疫病)或水生动物肠炎弧菌病、创伤弧菌病、霍乱弧菌病、沙氏杆菌病、圆管线虫病等人渔共患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发生,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省各1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产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2)国家规定的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二、三类疫病)水生动物肠炎弧菌病、创伤弧菌病、霍乱弧菌病、沙氏杆菌病、圆管线虫病等人渔共患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呈现暴发性流行,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省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4.1.2Ⅱ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或水生动物肠炎弧菌病、创伤弧菌病、霍乱弧菌病、沙氏杆菌病、圆管线虫病等人渔共患病在省内两个或以上市州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或水生动物肠炎弧菌病、创伤弧菌病、霍乱弧菌病、沙氏杆菌病、圆管线虫病造成至少两个市州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或水生动物肠炎弧菌病、创伤弧菌病、霍乱弧菌病、沙氏杆菌病、圆管线虫病等人渔共患病造成至少两个市州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4.1.3Ⅲ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或水生动物肠炎弧菌病、创伤弧菌病、霍乱弧菌病、沙氏杆菌病、圆管线虫病等人渔共患病在一个市州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或水生动物肠炎弧菌病、创伤弧菌病、霍乱弧菌病、沙氏杆菌病、圆管线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或水生动物肠炎弧菌病、创伤弧菌病、霍乱弧菌病、沙氏杆菌病、圆管线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4.2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疫情等级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4.2.1Ⅰ级疫情预案的启动
确认为Ⅰ级疫情时启动省级预案。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会同疫发地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提出Ⅰ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和批准Ⅰ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省农业厅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统一指挥和监督Ⅰ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的落实。省农业厅及时向全省通告农业部确定的疫情。责任单位为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疫发地市州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4.2.2Ⅱ级疫情与Ⅲ级疫情预案的启动
确认为Ⅱ级疫情或Ⅲ级疫情时,疫发地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市州应急预案。市州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Ⅱ级疫情或Ⅲ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疫情和疫发地市州政府的请求,对发生疫情的县市区做出应急控制援助。责任单位为疫发地市州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疫情的确认
省、市州、县市区水生动物防疫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重大水生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确诊等判定,必要时由省级水生动物防疫机构派人将病料送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作出最终确诊。
4.3.2疫情报告
(1)各级水生动物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水生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乡镇(办事处)水生动物防疫员具体负责包片区内水生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水生动物检疫员、水生动物防疫监督员有责任及时向同级水生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水生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2)疫情报告程序。乡镇、县市区、市州、省水生动物防疫机构、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五级疫情报告系统,实行疫情逐级报告制度。
(4)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水生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流行病学调查、传播途径、养殖场(户)免疫接种情况;实验室诊断方法和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形式。根据疫病病种和疫情状况,分别实行“快报”、“周报”、“旬报”、“月报”、“年报”制度。
(6)各级防治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和公布疫情报告联系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
4.4指挥和协调
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当发生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或者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启动应急预案时,由水生动物疫情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应急机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5应急处置
4.5.1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分析疫源,并向同级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
根据“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水生动物疫区按水源况状划分。对封闭性水域,以疫情发生地为划分原则;对开放性水域,以水系为划分原则。
4.5.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必要时设置临时水生动物检疫消毒站。应急处理期间,启动应急预案的各级政府、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水生动物防疫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重大情况要立即报告。
4.5.3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决定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杀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施严格监管,并每年由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2~4次采样,加强疫源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体不能用于加工、食用、渔用饲料,并应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用水经无害化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非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如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对水体消毒、染疫水生动物扑杀、有关物品出入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由疫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管理及水生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疫检验、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4.5.4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间疫病防治、水产品供应、水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4.5.5自疫区内最后一尾(只、个)发病水生动物及其同群水生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解除封锁。
4.5.6非疫病发生地响应。非疫病发生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疫发地疫情控制情况,对本地发生活体移动区域的同类物种加强监测。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疫发地同类物种流入本地。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预防和预警机制。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调运防疫物资,做好疫情应急的准备工作。
经确认,非疫发地转为疫发地,按照疫发地情况处理。
4.5.7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水生动物防疫应急经费(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及时落实。
4.5.8县级以上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4.5.9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疫情,并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下一级应急指挥部。
4.6信息发布
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7应急结束
重大水生动物疫情达到扑灭标准后,农业部发布疫情扑灭信息,并根据监测结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渔业生产。
5. 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1.1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有关人员及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工作。为防止疫病传播,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并按政策规定,帮助养殖场恢复生产。
5.1.2制定各种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灾害补助的规定和各项恢复生产的扶植政策,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助。扑杀水生动物和销毁财产的补偿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及饲养者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传播而造成财产受损失的人或企业。
5.2社会救助
5.2.1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重大水生动物疫情灾害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所占比例。建立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5.2.2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向疫区提供捐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2.3开展和加强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灾害保险工作。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灾害保险工作,鼓励养殖企业、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个人积极参与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灾害保险。根据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灾害的特点,逐步扩展灾害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建立对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灾害进行再保险的保险机制。
5.3后果评估
5.3.1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对本次疫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和灾害分析评估,并对整个应急过程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总结应急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3.2总结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制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并进行灾害分析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1.1各级政府要组建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同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1.2组建省防治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由国家和省畜牧水产技术部门、科研院所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水生动物疫情的技术、法律、政策决策建议。
6.1.3市县组建防治重大水生动物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水生动物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
6.2财力保障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水生动物补助以及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防治重大水生动物疫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紧急情况下,要及时、优先、足额拨付应急处置防治经费。
6.3物资保障
实行物资调拨制度,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疫病发生时,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集和调运一次性防护服、消毒剂、捕捞用具、运载工具、掩埋用具、采样车和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设施等物资。省、市政府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辖区内进行统筹使用。当辖区内物资储备不足时可以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调拨申请,确保防疫物资充足。
6.4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移动通信、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照规定做好保养工作,电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频率等予以最优先待遇,电力部门应保证防治重大水生动物疫情的电力供应。在处置重大水生动物疫情紧急状况时,各级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车载电台、对讲机、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指挥科学、处置及时。
6.5交通运输保障
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疫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防疫和应急处置工作用车。交通部门开设专用车道,优先应急处置工作用车通行。
6.6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或者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派驻医疗工作小组到疫区,监测疫情的发展状况,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进行医疗救助。同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医院,从技术力量、医疗物资、设备、病房等方面优先保障染疫病人的治疗。
6.7人员防护
6.7.1应急人员防护
各级指挥部要储备一定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应急人员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6.7.2疫区群众防护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加强环境消毒,加强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采取措施,预防疫病发生,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已经发病群众的救治工作。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禁止疫区人员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门相关预案执行。
6.8技术装备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支持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的建设。要完善仪器装备,从人员配置和技术装备上保障水生动物细菌病、真菌病和寄生虫病能准确诊断,并能初步诊断水生动物病毒病。省水产研究所设立重大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病毒性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和对县市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提供技术支持。
6.9治安维护
被封锁疫发地的治安由疫发地公安部门维护,村委会和疫发养殖场派人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有选择性地在水生动物疫病流行较严重的地区进行预案演练,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锻炼工作队伍。
7.2宣传和培训
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既要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又要适时适度稳妥把握。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传媒途径,公布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在国内外的发生发展状况、有关部门所采取的应急防范控制措施、防制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宣传有关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和基本的个人防护手段。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防治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人们增强信心,科学防治,依法防治,要严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内容,及时准确的进行报道,严禁炒作宣传,传播歪曲事实、造谣滋事、制造社会恐慌等有害信息。
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预案的培训学习。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的培训学习。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疫病:能在水生动物群体间传播或传染人体染病的重大疾病。
人渔共患病:在特定条件下能使人体致病的水生动物疫病。
暴发性流行:某种水生动物疫病在一定时间内,在水生动物群体或者一定地区范围,短时间内出现很多病例,如不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疫情将迅速扩大、蔓延,就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农业厅根据国家规定、工作实际、成员变化等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农业厅印发和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略)
9.2水生动物疫病名录
一类疫病:水生动物肠炎弧菌病、创伤弧菌病、霍乱弧菌病、沙氏杆菌病、圆管线虫病。
二类疫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鲤春病毒血症、对虾杆状病毒病、对虾白斑病、蚌瘟。
  三类疫病: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鱼鳃霉病、异尖线虫病。
人渔共患病:水生动物肠炎弧菌病、创伤弧菌病、霍乱弧菌病、沙氏杆菌病、圆管线虫病。
9.3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线路图(略)
9.4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                   事件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发生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发生             疫情,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报告单位:         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9.5信息发布格式
关于             事件的公告
     年     月    日,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发生             疫情。
特此公告
                    
湖南省农业厅
                                                          年    月     日
    9.6湖南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一、指挥体系
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1、指挥长:省农业厅厅长;I级响应时,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长。
2、办公室主任:省畜牧水产局局长;副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
3、联络员:省畜牧水产局渔业处负责人、成员单位联络员、市州畜牧水产局联络员。
4、应急处置工作组:疫病调查组;疫病处置组;应急救治组;专家咨询与现场检测评估组;综合组;信息发布组。
5、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信息报告
1、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发生(发现)后,疫点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也可直接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地方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政府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及联络方式。
报告单位: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渔业处
联系电话:0731-8881424
地   址:长沙市潇湘中路61号
邮政编码:410006
三、应急响应
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1、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省水生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疫情发展等情况。
2、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成员单位通报疫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诊断确认,对疫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诊断的结果,向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成员单位3小时内到达省省生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中心(设省农业厅)。
3、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立即启动各应处置工作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加强与疫病发生地的市州应急指挥机构联系,随时掌握疫情发展动态。
   5、省水生动物疫病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