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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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3.2 信息采集
3.3 预警发布
3.4 预防控制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协调救助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信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地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涉及动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的,按相关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加强对农业自然灾害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树立农业自然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增强防范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协同应对、快速处置。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储备。一旦发生农业自然灾害,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抗灾救灾,恢复农业生产。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农业厅设立湖南省农业生产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厅厅长任组长,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省农业厅办公室、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粮油作物处、经济作物处、蔬菜处、科技教育处、省种子管理站、省畜牧水产局、省农机局、省兽医总站、省农垦局、省乡镇企业局、省植保植检站、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土壤肥料工作站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办公室,由省农业厅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
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宜,决定启动和解除灾害应急预案;安排部署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收集、整理全省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农业自然灾害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制定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方案,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饲草、疫苗、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
2.2.2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汇总、核查全省农业自然灾害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筹备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安排抗灾救灾的具体工作;加强与气象、水文等有关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视灾情,派出农业抗灾救灾慰问团、工作组、专家组等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了解和督导市州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协调涉及其他部门有关农业抗灾救灾的工作;做好其它日常工作。
2.2.3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省农业厅办公室 负责全省农业自然灾害信息上报、新闻宣传工作;核实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方案。
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 协调和落实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争取、落实农业和农业系统抗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省农业厅粮油作物处 核查、收集、反映粮油作物灾情;组织、指导灾后粮食生产自救。
省农业厅经济作物处 核查、收集、反映经济作物灾情;指导经济作物结构调整和灾后生产。
省农业厅蔬菜处 核查、收集、反映蔬菜灾情;指导灾后蔬菜生产。
省农业厅科技教育处 组织开展灾后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组织、协调灾区农民外出务工。
省种子管理站 掌握灾后需补种、改种农作物的种类、品种、面积和所需种子数量等情况,指导种子调运、供应;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剂和调拨。
省畜牧水产局 收集和反映草原灾情及畜禽受灾情况;督导各市州畜牧部门组织饲草料及畜禽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收集、反映渔业灾情;督导各市州渔业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检查鱼塘、鱼排、渔港岸堤、渔船的安全状况及灾区渔民转移、灾后渔业恢复生产等工作。
省农机局 建立农机抗灾救灾服务队和农机抗灾“110”,组织、督导各地农机部门及时组织农机人员和农机具;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省兽医总站 负责指导灾后动物防疫工作,督导受灾地区落实免疫、消毒、检疫等防疫措施;组织疫苗、消毒剂、防护用品等应急防疫物资供应。
省农垦局 负责核查、收集、反映农垦系统灾情;组织、指导垦区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省乡镇企业局 指导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乡镇企业加固厂房等设施,协助当地政府落实企业抗灾救灾责任制;督促企业组织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转移,指导受灾的乡镇企业恢复生产。
省植保植检站 监测农作物病虫发生动态,发布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报、警报和防治信息,指导灾后农作物病虫防治。
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制定灾后生产技术方案,指导、落实各项农业抗灾减灾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
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制定灾毁耕地修复及培肥方案,指导开展灾毁耕地修复、地力提升和农作物的科学施肥。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情、汛情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各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3.2信息采集
3.2.1采集途径:适时与气象、水利等部门沟通,畅通信息交换渠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会商;省农业厅与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自然灾害信息网络系统。
3.2.2采集内容:主要包括气温、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和渔业受灾面积;农作物、畜禽、饲草、水产品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电设备、垦区内水库、乡镇企业厂房损毁情况;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及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预警发布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布预警:
(1)收到气象、水文等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
(2)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地区,当接到热带气旋即将登陆或可能受影响的信息。
(3)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4)发生其它突发性农业自然灾害的。
3.4预防控制
3.4.1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农业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4.2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农业机电设备的加固和防护措施,并配合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4.3修订完善不同类型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农业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4.4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疫苗、消毒液、防护用品、肥料和饲草等救灾物资,督导各级农机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农机设备、配件及救灾用油的贮备和供应。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
3.4.5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未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风暴灾害发生前,协助当地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转移。
3.4.6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降雨和防雹作业。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喷施植物抗寒剂、覆盖以及喷灌等相应防范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农业自然灾害根据其严重性和损害程度,分为一般农业自然灾害(IV级)、较大农业自然灾害(III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II级)、特别重大农业自然灾害(I级)四级。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灾害,为IV级: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州的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5%—10%,或受灾面积达到20—40万亩的。
(2)某个市州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10%—15%,或受灾面积达到20—40万亩的。
(3)在特殊情况下需作为一般农业自然灾害对待的。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灾害,为III级: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州的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10%—15%,或受灾面积达到40万亩—50万亩的。
(2)某个市州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15%—20%,或受灾面积达到40—50万亩的。
(3)在特殊情况下需作为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对待的。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灾害,为II级: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州的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15%—20%,或受灾面积达到50—60万亩的。
(2)某个市州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20%—25%,或受灾面积达到50—60万亩的。
(3)在特殊情况下需作为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对待的。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灾害,为I级: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州的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2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60万亩以上的。
(2)某个市州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2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60万亩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作为特别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对待的。
4.2应急响应行动
在主汛期(每年6—8月),安排成员单位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并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级启动应急响应。
4.2.1IV级
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工作安排。加强灾情调度和农业救灾、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和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2.2III级
(1)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灾情调度,及时报告灾情,并通报有关部门和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争取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备荒种子,必要时可请示农业部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
(5)监督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2.3II级
(1)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各成员参加。及时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密切监视灾情动态,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争取及时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请示农业部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监督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2.4I级
(1)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各成员参加。及时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重大问题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2)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主动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及时向重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及时争取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及时请示农业部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可直接上报,并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3.2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一般、较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4.4信息发布
农业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省农业厅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当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由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加强与水利等部门沟通,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渔塘淤泥,抢修损毁耕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肥料、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积极与银信部门协商,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2物资保障
在农业自然灾害易发期,相应级别的农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各相关单位应优先保障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6.3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和“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农业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大力开展农业自然灾害救助知识的宣传,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加强对救助干部和灾害多发地区及重点行业的救助救护知识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救助技能。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农业:指种植业、畜牧业、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及相关行业基础设施,不包括林业。
农业自然灾害:指干旱(含高温热害、干热风)、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渍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雪灾、寒露风等)和风雹(含台风、寒潮大风、龙卷风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农业厅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农业厅印发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