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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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委员会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监测
3.2 风险评估
3.3 预防控制
3.4 预防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6.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财力保障
6.4 法制保障
6.5 科研保障
6.6 社会宣传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附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危害,确保农业和国土生态安全,维护正常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和动物疫情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部门合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2)严格管理、分级控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疫情和外来生物入侵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生态安全意识。加强检验检疫,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增强防范能力,有效阻止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生物进入、定殖和扩散蔓延。
(4)依靠科学、快速反应。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湖南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省政府新闻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科教处、植保质检站、粮油处、经作处、种子管理站、蔬菜处、国际合作处、法规处,省农业资环站,省畜牧水产局,省农垦局等共同组成,办公地点设在省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应急指挥部
研究制定我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管理与防治的方针政策、工作思路和总体行动计划,加强部门、地区和上下级之间相互沟通与衔接,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工作;随时向省政府报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情况,并落实省政府下达的指令。
市州、县市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比照省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与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处理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依据职能分工,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由植保质检站负责,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生物预防与控制、日常疫情报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各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相应的办公室,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2.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农业厅 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工作的综合与协调;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全面分析,制定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入侵生物的控制和扑灭。
省发改委 负责制定有关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管理的经济政策,把突发事件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省经委 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省财政厅 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省科技厅 培训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防治与管理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省林业厅 负责林业重大有害生物与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调查和监督管理。
省环保局 负责自然保护区等自然生态系统的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调查和监督管理。
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协助做好外来生物入境的检验检疫、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
省监察厅 负责调查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 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调查工作,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省政府新闻办 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作为全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入侵生物管理和防治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突发事件预警报告;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疫区应急响应和防治现场技术指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也应成立本地区相应的技术指导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监测
以省级农业环保站、植保质检站、动植物检疫机构、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机构等为核心,各县级农业环保站、植保质检站和动植物检疫机构等为主体,建立覆盖全省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入侵监测网络。监测内容包括:对各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入侵生物的发生、迁移、蔓延、扩散等进行实时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入侵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对当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入侵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预警。
3.2风险评估
根据疫源地发生消长动态,结合气候条件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进行风险评估,预测疫情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中国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程序》,结合日常监测和检验检疫资料对可能发生的外来入侵生物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有害生物进入、定殖、发生和扩散的可能性及潜在经济影响,并对其类别进行划分,确定是否符合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标准,据此制定监测重点对象以及控制措施。
3.3预防控制
3.3.1检验检疫
加强边境海关以及内陆地区间的检疫阻截作用,阻止外来入侵生物异地扩散蔓延。利用产地检验、口岸检疫、调运检疫等措施,加强对进口和调运的植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3.3.2名录制度
按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疫情与外来生物入侵的危险性,拟定我省相应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入侵生物名录,加强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入侵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3.4预防预警信息
3.4.1信息报告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农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入侵信息报告责任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及时填写《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入侵疫情报告表》,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遇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3.4.2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的发生、分布和扩散情况,包括分布和扩散的格局和速度;可能携带外来有害生物的寄主在国内种植、养殖和调运期间的疫情;突发事件对农业生产、人民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突发事件的生态影响,包括对本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等的影响;突发事件发生过程的因子,包括繁殖能力和生态学特征等。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
(1)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
(2)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集中在1个以上市州、5个以上县市区、20个以上乡镇暴发。
(3)外来入侵生物疫情造成10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4)在一个县市区内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入侵生物的。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
(1)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内发生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市州内发生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
(2)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市州、10个以上县市区、40个以上乡镇暴发。
(3)外来入侵生物疫情造成20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4)在同一市州内不同县市区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入侵生物的。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
(1)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200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
(2)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市州、20个以上县市区、60个以上乡镇暴发。
(3)外来入侵生物疫情造成5000亩以上连片或跨地区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4)在不同县市区内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入侵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的。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
(1)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500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2000万亩以上。
(2)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集中在7个以上市州、40个以上县市区、100个以上乡镇暴发。
(3)外来入侵生物疫情造成10000亩以上连片或跨地区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4)在不同市州内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入侵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技术专家到达现场,进行应急调查、监测和疫区划定,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控制、压缩、扑灭的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经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情况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备案。
4.2.2Ⅲ级响应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各地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报省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会同当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
4.2.3Ⅱ级响应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到现场开展调查和评估,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农业部备案。
4.2.4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到现场开展调查和评估,及时上报农业部,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信息报告和处理
突发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事发地县、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农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的应急指挥机构(农业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农业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现场调查和确认结果,Ⅳ级突发事件7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Ⅲ级突发事件48小时内报告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Ⅱ级突发事件1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省农业厅),Ⅰ级突发事件6小时内报告农业部。突发事件发展情况随时报告。
4.4应急处置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区外,其他地区均应保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疫区采取以下措施:
隔离防控:对疫情发生地边缘200米内区域实施全封闭隔离,切断一切有害生物或入侵生物传播和蔓延渠道。未经省级应急指挥部批准,禁止目标有害生物寄主或可能携带该有害生物的生物及其制品进出疫区。
物资调运:在全省范围内,调运扑杀疫情所需的药品和相关物资,在疫情预警报告发布36小时内,保证第一批药品和物资到达疫情发生地。
全时监控:省级农业环保机构、植保质检机构、动物检疫机构、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机构等对疫情发生地派专人实施全天24小时监测,并每天向省级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监测信息。
执法检查:疫情发生地所在市州有关农业执法和动植物检验检疫等部门严格执法,各机场、车站、港口、道路检查站,都要建立检疫检查站,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指导督察:省农业主管部门选派省级专家赴疫区指导疫情扑灭工作,并监督执行。
宣传动员: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并编写、印发有关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扑灭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铲除外来入侵生物。
4.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4.6.1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通过采取各种扑灭和铲除方法后,在本生长季节内未发现新疫情出现;疫区采取了可持续的长期控制手段,扩散蔓延趋势基本得到控制;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免受影响,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应急结束宣布。省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报告和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宣布应急结束。发布应急通告的,由发布通告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5.2社会救助
受损失严重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救助基金。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接收国内外救助机构的援助,接受企业和个人捐助等,资金和物资统一管理,及时发放到受害人,做好登记和监督。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省、市、县三级农业行政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
6.2技术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建立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以现有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由农业环境保护、植保植检、种子、蔬菜、粮油、经作等人员组成,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对各级有关部门管理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入侵生物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技能,对有害生物及时、准确、简便地进行鉴定和快速除害处理。
6.3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加强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入侵预防、控制和铲除的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防治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手段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防治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入侵生物的能力和水平。
6.4法制保障
严格按照《动植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物种引进的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安全要求,对于新引进的物种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加强进口检验检疫工作。制定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入侵生物管理方面的专项法规,对管理的内容、对象、权利和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防治和控制行动做出规定,并保证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与相应的国际公约、协议的一致性,从而全面实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入侵的依法管理。
6.5科研保障
发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入侵生物的早期监测与预警技术,提高早期监测能力;发展野外监测技术、大面积发生蔓延的检测技术;建立环境影响及风险评估系统;强化突发事件的生物防治基础、技术与方法的研究,以及对引进的有益物种可能成为另类入侵种的收益与风险评估研究;开展被疫情与入侵破坏的生态系统的恢复研究;创建管理示范区,通过示范研究,对突发事件建立有效的监测、管理与控制体系;研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入侵生物的识别、控制、管理的技术程序与指南。
6.6社会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入侵的危害、案例和应急知识,加强对外来生物入侵危害性的公众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的防范意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事件,并做好相应的防治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预防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入侵宣传培训计划,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农业环境保护、植物检疫、农业技术推广、农民教育等部门的职能,重点开展管理、预防、控制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号召和组织社会各界和各阶层参与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入侵管理与防治活动。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派出督察组,对全省和辖区内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与外来生物入侵的管理、防治及日常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指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病、虫、草、鼠和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包含农业转基因生物和重大动物疫情)。
外来生物入侵:指对生态系统、栖境、物种、人类健康带来威胁的任何非本地的生物,这些生物离开其原生地,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传播到另一环境,能在当地自然或人为生态系统中定居、自行繁殖和扩散,最终明显影响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当地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健康的过程。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指由于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生物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威胁本地区甚至周边或全国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农业厅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农业厅印发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9.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