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在建工地消防安全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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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