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涉外演出、展览和其他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

来源: 【字体:

事项名称

涉外演出、展览和其他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

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对象

申报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项目的组织者

许可依据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

是否收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的从事对外文化活动必需的资金、设备及固定的办公地点;   (四)有相应的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组织能力;   (五)有健全的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和专职财会管理人员。 申请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上规定的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二)有与演出或展览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和卫生设施。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85286045)。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向演出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文化市场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 3.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批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审批的意见和理由。

3、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及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

3)对不予行政审批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照要求将审批形成的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湖南省文化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5286063

窗口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348号省文化厅办公楼118房间

交通到达线路

105区间线至省文化厅站下车即到,或105线至杉木冲站下车后向西步行约800米即到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00—17:457—9月),14:30—17:15(其余月份)

业务咨询电话

0731-85286045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蔚 0731-85286045

单位网址

http://www.hnswht.gov.cn/

相关材料/cms/siteResource/upload/site1/uploadfiles/201711/20171109105551293.jpg

演出场地消防合格证明 1

相关材料/cms/siteResource/upload/site1/uploadfiles/201711/20171109105551293.jpg

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1

相关材料/cms/siteResource/upload/site1/uploadfiles/201711/20171109105551293.jpg

意向书 1

相关材料/cms/siteResource/upload/site1/uploadfiles/201711/20171109105551293.jpg

涉外商业和有偿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证明 1

相关材料/cms/siteResource/upload/site1/uploadfiles/201711/20171109105551293.jpg

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等 1

相关材料/cms/siteResource/upload/site1/uploadfiles/201711/20171109105551293.jpg

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1

相关材料/cms/siteResource/upload/site1/uploadfiles/201711/20171109105551293.jpg

文化行政部门对节目或作品内容的鉴定意见(世界名剧和名作除外) 1

相关材料/cms/siteResource/upload/site1/uploadfiles/201711/20171109105551293.jpg

申报艺术团或展览团出国的项目,需提供中介机构与相关艺术团、展览博物馆或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议书 1

相关材料/cms/siteResource/upload/site1/uploadfiles/201711/20171109105551293.jpg

主办(承办)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背景资料 1

相关材料/cms/siteResource/upload/site1/uploadfiles/201711/20171109105551293.jpg

活动团组的名称、人员组成及名单等 1

相关材料/cms/siteResource/upload/site1/uploadfiles/201711/20171109105551293.jpg

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场次、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 1

相关材料/cms/siteResource/upload/site1/uploadfiles/201711/20171109105551293.jpg

在华外国人同意演出的函件 1

相关材料/cms/siteResource/upload/site1/uploadfiles/201711/20171109105551293.jpg

如出国项目,需附包括本条第23项内容的外方邀请信或双方草签的意向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