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公司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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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5、《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14〕29号)

  二、办理条件

  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局申请公司、分公司注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注销的公司、分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局登记;

  (二)公司清算已经结束。

  三、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办理期限: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