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有关问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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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程序是什么?

  1、举办者根据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

  2、持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章程草案,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二、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四、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述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应办理什么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九、对申请文件格式有哪些要求?

  所有文件应当一式三份,除在民政部领取的表格外均用A4纸打印。

  十、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