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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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事项类别

承诺件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

法定机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1.计量标准考核费:省级:600/项、市级400/项、县级200/项; 2.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费:书面复查按计量标准考核费20%收取,现场复查按计量标准考核费的50%收取;

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6170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

35

承诺期限

23

许可条件

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及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 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 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 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 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计量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3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计量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根据考核计划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对其进行现场考核(考核时限按有关规程执行)。

(三)时限:5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计量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初审意见及实地考核报告进行审核。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3、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计量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岗位负责人制作许可或不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省局纪检监察室 89967107

窗口地点

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238A座一楼政务大厅

交通到达线路

120路公交车至省质监局站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业务咨询电话

0731-89967058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喻准 0731-89967058

单位网址

http://www.hn315.gov.cn



-- 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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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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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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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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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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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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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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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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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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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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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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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