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岳阳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市卫健委   2020-06-25 14:32   浏览量:1   | | | |

李泉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泳池卫生监督,确保市民锻炼安全的建议》收悉,委党组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游泳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性游泳场所由市场、体育、卫健等职能部门共同监管,其中卫健部门负责卫生监督管理。目前,卫健部门对游泳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监督执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原卫生部2011年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2007年颁布的《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及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等国家卫生标准(替代了1996年发布的《游泳场所卫生标准》),采取的监督方式有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双随机监督抽查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游泳健身的需求不断增长,我市游泳场所数量也不断增加,对如何做好卫生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多的挑战。以城区为例:2019年市卫生健康部门对22家已取得卫生许可的游泳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进行了至少2次日常监督检查;在7月底夏季游泳高峰期间对所有游泳场所进行了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泳池水、浸脚池水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检结果按照要求及时在市卫健委网站向社会大众进行了公示;全年及时处理12345公众热线、市长信箱等转来泳池水质类投诉6起;行政立案处罚3起。

综上,卫健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为规范游泳所卫生管理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个别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实仍存在诚如您所指出的三个方面问题,从卫生监督角度分析其主要原因是:相关法规修改滞后,游泳场所卫生违法成本不高。现有卫生法规因颁布时间较早,违法行为的处罚在当前背景下普遍显得力度较小。甚至个别游泳场所经营者“循环过滤设备和加药设备不合格、不按要求补充水”的行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没有直接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只能依据卫生规范、标准提出卫生指导意见,在后期加强督促整改。卫生宣传培训不够,经营者卫生安全主体意识不强。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但由于宣传培训不到位,个别游泳场所经营者没有牢固树立卫生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甚至有的还错误的认为维护好循环消毒设施设备、执行好水质卫生管理制度、做好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等,都是为了应付卫生主管部门的检查,导致内部卫生管理不到位。监管技术手段落后,执法人员卫生指导针对性不强。现有的卫生监督执法更多的是依靠看现场、查资料等传统方式,且配置的泳池水质快速检测设备只能检测PH值、余氯等指标,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更多的是依靠个人经验,提出卫生指导意见针对性不强。新的国家卫生标准的实行后,对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泳池水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技术手段的创新更加迫切。

在今后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我们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

一、加大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频次

今年由于新冠疫情,市内游泳场所开业延迟,甚至一些场所一直处于停业状态,目前为止仅半数场所在正常营业。现阶段,我们按照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和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开放的场所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针对疫情防控,水质消毒、检测及公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等重点环节提出监督指导意见,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

二、加大游泳场所卫生执法力度

7至9月份天气炎热,是每年的游泳高峰。在这期间计划开展游泳场所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同时联合市疾控中心对所有开放场所的泳池水质进行抽样检测,并向社会公示检测结果。对前期提出的监督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验收,对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场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严格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我们卫生监督员人员配置不足,监管对象多,也存在有监督覆盖不及时的现象,欢迎消费者共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我们卫计监督执法部门投诉反映,我们会第一时间调查处理,责令改正。

三、加强泳池卫生安全宣传培训

增强经营者卫生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纠正不良卫生习惯,提高从业人员服务素质;同时帮助消费者提升游泳场所卫生安全鉴别能力,自觉抵制不卫生,不安全的消费行为。

四、加快监管方式方法创新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游泳场所安装在线监控装置,逐步实现水质实时监测;积极争取上级加大支持力度,提升监督检测能力;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能,形成综合执法力度。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承办负责人:赵曙光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姚七明  0730-8393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