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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5-05-20 09:11 来源: 市卫生计生委
 

湘发改价服〔201537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包括我省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医疗机构自制药剂、中药饮片、二类疫苗等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有关部门都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范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并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协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价格信息公开。同时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治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

2、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3、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要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4、经信、财政、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评估机制,密切关注改革后药品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此前我省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省发改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5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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