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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剖析(六)

编稿时间: 2019-04-15 来源: 国家信访局 

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制办法》)。《责任制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层层明确信访工作责任,逐级传导压力,加大问责力度,2017年对失职失责的1900多个单位和7500多人进行问责,树立起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责任制办法》,我们收集整理了《责任制办法》实施以来的相关问责典型案例,并进行解读剖析,以期能够为问责工作实践提供借鉴。

今天,我们来剖析点评第六类典型案例,即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典型案例

2017年9月,W省信访人黄某通过W省网上信访举报F市T镇某中学校长孟某存在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等问题,F市信访局将该信访件转送至该市教育局,教育局信访干部夏某未按程序办理,当天私自用QQ软件将该信访件转到T镇中心学校调查处理。该校主管信访工作的副校长梅某在处理过程中发生泄密。信访人随即收到了自己举报信的照片,并不断接到要求撤销举报的短信和电话。信访人对此非常不满,向F市多家部门进行反映。对此,F市纪委经过调查核实,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夏某、孟某立案审查,责令梅某及负有领导责任的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彭某、中心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王某作出书面检讨,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参与其中的一名教师刘某作出预备党员预备期延长一年处理,并对F市教育局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案例点评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追责情形”第六项是兜底项,主要是针对前5项追责情形中没有涵盖,但又应当追责问责的失职失责行为。这个案例反映的信访信息失密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信访权的行使,有的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关,有的是为了维护信访人的个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提出的。保障信访人的个人信息,其目的是为信访人行使权利提供更为安全的环境,避免信访人的后顾之忧。为此,信访人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信访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的人员或者单位。唯有如此,才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不受侵害。

六期《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剖析就要告一段落了。我们编辑整理这些典型案例,旨在让广大党员干部以案为鉴,引以为戒,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使履职尽责、敢于担当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追求,使信访工作责任得到进一步压实,从而更好地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今后,我们将及时梳理各地区各部门的追责问责情况,不定期进行更新。

法条链接

《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五)……(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