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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对台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填制的具体解释

来源:岳阳市贸促会 |浏览: |发布时间:2016-03-09 04:07
关于规范对台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填制的具体解释
      根据《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台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填制的函》(署办税函﹝2016﹞4号)来函要求,我中心下发了《 关于规范对台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填制的通知 》(贸促商法﹝2016﹞81号),经与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沟通,参照ECFA证书填制要求,现就对台出口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可能涉及敏感字样的操作注释如下。

一、原产地证书涉及有关企业名称时应避免使用敏感字眼,但可保留“中国”、“台湾”、“国际”等字样。

二、证书所有栏目中涉及地址信息时最大地域范围应限于省、市(如大陆的省市,台湾地区的城市),不出现任何“中国”“台湾”等敏感字样。其中,签证人员需重点关注第1、2、3、4、11、12栏中出现的地址信息,指导企业规范填制证书。

以从天津市企业出口一批货物到台湾地区基隆市、在本市申领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为例,原产地证书相关栏目规范表述为:第1栏地址信息中最大地域范围限于Tianjin,第2栏地址信息中最大地域范围限于Keelung,第3栏填写from Tianjin to Keelung by sea;第4栏填写Keelung。第11栏、12栏填写Tianjin。

三、对台出口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章样式不做限制性规定。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