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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活动中U币结汇的法律风险三

来源:市贸促会法律事务部 |浏览: |发布时间:2023-10-20 10:47

  ——刑事法律风险

  (1)涉嫌洗钱罪等

  如果外贸公司收到的人民币款项的上游来源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项罪的所得及收益,而外贸商在主观上存在明知或应知情形,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不仅仅账户上的款项会被冻结,更有可能极大的可能因涉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罪名被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理。对上述罪名认定的区别,笔者团队在往期文章中已做过专门分析。

  (2)或涉嫌非法经营罪

  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制度,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外汇管理条例》要求个人和企业的所有结售汇业务要通过金融机构办理。虽然外贸公司使用了虚拟货币作为媒介,但按照“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后这种利用虚拟货币的结汇行为仍有极大的风险被司法机关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该《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然而U币本身并非法定货币,不属于外汇或者货币,因此,并不能单独将此行为作为非法买卖外汇的指控事实。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该类行为可以作为非法买卖外汇的一个环节。比如国内的B手上持有美金,A团队与B交易,将美金换成U,然后有帮助或者介绍B把U兑换成人民币,此时,A团队如果完全参与其中,就属于主导后者参与帮助了B的非法换汇流程,如果总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就属于通过虚拟币买卖的方式帮助客户B进行了非法经营外汇买卖的行为,从而定罪。

  在这类行为模式中,B的美金-U-人民币的兑换过程中,A团队可能全程帮助进行交易和兑换,也有可能和其他人民币U商合作,以介绍客户的方式推荐B实现U-人民币的操作,A团队具有帮助他人犯罪的主观故意,同时也要客观行为,因此认定A团队构成非法经营的定罪思路并无争议。

  可见,USDT等数字货币在我国被定性为虚拟商品,兑换商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需要具体分析其所开展的业务行为模式。如果兑换商是与客户进行单向的美金、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并不会涉及外汇买卖兑换;但若行为模式下的交易流程形成“美金-U-人民币”换汇交易链条,且当事人在行为时主观心态存在明知,那么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问题在于,在此情形下,外贸商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的客观行为进行判定,这里最核心的交易行为特征,就是看交易标的。比如A团队,长期通过B出售美金,或者虚拟货币,B是进行人民币-外汇倒卖的非法生意的,长期需要人民币、美金或者虚拟币的储备,因此两团队进行合谋,A团队长期为B团队提供业务所需要的美金或者外汇或者其他虚拟货币,B团队利用A提供的外汇或者虚拟币对外进行非法的换汇服务,此时则可以认定AB存在共同开展非法经营活动的故意。

  但是如果双方没有合谋,但是如果A团队明确知道自己和B的交易,会帮助B直接开展换汇非法经营活动,比如A团队明知自己支付给B地下钱庄的某一笔美金,会被B用于换汇出售,此时,也可以认定A在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他们开展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但是,如果A仅仅知道B是从事地下钱庄的换汇活动,对于自己与B的交易,是否会涉及帮助其进行非法活动,并不明知,客观的交易行为上,也无法推定A明知,就无法认定A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