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指南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8-26 00:00 浏览次数: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受理机关    规划分局  

审批条件    在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申办建设用地的项目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用地的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

 4、建设项目计划批文; 5、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图; 

6、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7、转让地须附有转让方原土地权属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转让协议; 

8、拍卖地须持有岳阳市国土局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9、有意向位置的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各2份。  

办事程序    1、受理;2、审核;3、审批;4、颁证与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30-8720829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受理机关    规划分局

审批条件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政策的项目。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的选址申请报告含项目说明和拟建方案;

2、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

3、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园林、河道等方面的项目附文物管理、园林绿化、河道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4、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计划、批文等;

5、有意向位置的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各2份。

办事程序    1、受理;2、审核;3、审批;4、颁证与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30-872082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受理机关    规划分局

审批条件    在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办事程序    1、受理;2、审核;3、审批;4、颁证与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30-8720829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

 

受理机关    规划分局

审批条件    在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

申报材料    1、土地权属证明; 2、原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使用性质证明; 3、申请报告。

办事程序    1、受理;2、审核;3、审批;4、颁证与告知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30-8720829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受理机关    国土分局

审批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

2、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以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建设项目用地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已纳入年度计划; 

6、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7、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8、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筹措到位; 

9、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0、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特殊政策; 

11、圈外单独选址或圈内拟使用的土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圈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需出具压覆重要矿产评价报告。许可数量: 法律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无数量限制,但对单个项目用地规模实行用地定额控制,对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总面积实行年度计划控制。

办事程序    1、受理;2、审核;3、审批;4、颁证与告知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建设项目位置和规划红线图;4、项目平面布局图;5、建设规划许可证明;

6、地质环境评估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评估报告;7、资金证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30-8720840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受理机关    国土分局

申报材料    单位总证办分户证初始登记所需资料:

 1、土地总证原件及权属图。 

2、房改批文(房改房)、商品房则要销售合同。

3、每栋房屋的房产总证复印件及住户平面分布图。 

4、1:500土地利用现状(每宗地三份)。(市国土局信息中心二楼购买) 

5、每户的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 

6、房改房、商品房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窗口领取)。 

7、岳阳市房改房、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表(窗口领取)。  

审批条件    1、权属合法,界址清楚  2、面积准确,符合登记要求  

办事程序    1、受理;2、审核;3、审批;4、颁证与告知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  

收费说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工本费的收取分解如下: 

1、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65元。(1:500地形图) 

2、工本费20元。 

3、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算。) 

4、土地交易费住宅100元,非住宅200元。 5、档案查询费40元。(自愿)  

联系电话    0730-8720840

 

出让土地使用权及续期许可

 

受理机关    国土分局

申报材料   1、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申请书;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原件、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4、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5、土地估价报告及评估备案表原件、;

6、1:500——1:2000现状地籍图原件、;

7、其他相关资料。  

审批条件   1、原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且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宗土地。  

办事程序   1、受理;2、审核;3、审批;4、颁证与告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30-8720840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受理机关    国土分局

申报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用地及建筑红线图;

4、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

5、勘察设计单位证书副本原件和勘察设计合同;

6、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由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的、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及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审批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申请许可范围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3、具备《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  

办事程序    1、受理;2、审核;3、审批;4、颁证与告知

法律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承诺时限    17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30-8720823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受理机关    工商分局

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关项目建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投资者的开业证明;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5、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所的证明材料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3、三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审批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二、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负责人。  

办事程序   1、受理;2、审核;3、审批;4、颁证与告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依法可以当场登记的除外  

收费说明   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 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 标准的通知》湘价费字(2000)第23号文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    0730-8882013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

 

受理单位 区民政局救灾科

审批条件 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

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2、户口本、身份证;3、 “三无”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 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申请);

2、 村委会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

3、 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4、 区民政局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16号)

承诺时限 62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30—8720905

 

城乡低保对象审批

 

受理单位 区民政局低保中心

审批条件 1、持有本辖区的城乡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申报材料 1、户主的申请报告;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3、学生学籍证明(原件);

4、房产证、暂住证明或借居租房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

6、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

7、家庭消费情况(连续三个月的水、电费、手机电话费原始发票);

8、居住地管理申请(居委会的证明);

9、提供两种照片(全家人合影照片、户主的单人照片);

10、子女情况证明(赡、扶、抚养证明);

11、签订相关协议(签订承诺书);

12、其他天灾人祸(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

审批程序 1、 个人申请;2、居(村)委会调查评议入户调查;

3、 管理处、乡镇入户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4、 区民政局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5、 发证并按月发放低保金。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30—8720816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注销

 

受理单位 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审批条件

一、成立登记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变更登记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开办资金、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管部门发生改变。

三、注销登记的条件: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3、由于登记事项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4、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立或合并的;

5、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部门,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部门的;

6、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需要注销的;

7、其它原因需要解散的。

申报材料

一、申请成立登记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二、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宝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

3、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业务范围宗旨、活动地域变更登记还需提交修改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场地变更登记,还需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还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还需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还需提交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2、加盖单位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董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的会议纪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社会审计机构组成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5、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书;

6、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审批程序 1、受理。提交的资料齐全有效方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审查。3、核准。4、发证。5、公告。

法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承诺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和变更登记为6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为30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56号文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 0730-8720753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受理单位 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审批条件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成立,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项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以上活动资料,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社会团体变更的条件: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申报材料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如下材料:

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二、社会团体变更: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要如下材料: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审批程序 1、受理。提交的资料齐全有效方受理,否则不予受理。2、审查。

3、核准。4、发证。5、公告。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自1998提10月25日起施行)

承诺时限 成立、注销时限60个工作日;变更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 成立申请费每件10元;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公告费据实收取。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公告费据实收取。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56号文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 0730-872075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受理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

3、有明确具体的职业技能鉴定依据;

4、有相应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员,按规定建立了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考评工作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

5、有完备的规章制度;

6、有进行信息统计与数据处理的专用设备、系统软件和专业人员;

7、承诺在考评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原则,接受监督检查。  

审批程序    1、受理;2、审查;3、决定;4、公示与告知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申报材料

1、  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岳阳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表》;

3、法人或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人的证明材料;

4、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5、与鉴定职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检测仪器仪表清单;

6、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保卫等制度,岗位责任制,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等,考评人员、考务人员守则,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联系电话    0730-8727313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

 

 

受理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条件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

1、企业劳动认识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

2、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

1、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2、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

1、原关闭破产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或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2、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四、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及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审批程序   1、自愿申请;2、初审;3、复审;4、审批;5、核发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申报材料   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两寸免冠照片4张和以上相应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  

承诺时限    3个月

收费说明    不收费

联系电话    8720864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受理机关    房产分局  

审批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房管所受理、初审 3、权属市场管理股复审  

4、分管领导审批  5、市产权处缮证 6、权属市场管理股发证。  

申报材料    1、岳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2、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施工许可证;

5、测绘报告; 6、立项批复; 7、白蚁防治证; 8、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9、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系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承诺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8720983  

 

税务变更登记事项

受理机关    地税分局

审批条件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审批程序    1、受理;2、审核;3、审批;4、颁证与告知  

申报材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4、其他相关资料。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30-887660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受理机关    地税分局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申请审查的报告;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但铁路、交通等项目,经省环保局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按照国家规定,无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项目开工前报批,其中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在办理前报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申请批复的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4、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环保局分局的预审意见; 

5、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还须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审查。  

办事程序    1、受理;2、审核;3、审批;4、颁证与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承诺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30-8727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