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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 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20 14:56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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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信息状态:有效
文号:岳经办发〔2017〕95号
统一登记号:KFQDR-2017-01008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2017-10-20
失效日期:2022-10-2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经办发〔2017〕95号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

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22次区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7年1013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50%,但区管委会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项目范围主要包括: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和社会福利保障等公益性项目;

(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公共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三)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政府性基金、区属融资平台所筹资金、国债资金、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银行政策性贷款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财政性资金等。

第五条  区管委会对全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统一计划管理,统一决策管理,统一资金调度,严格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发改局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审批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招标方式、范围、组织形式的核准、招投标活动(采购)监管、项目储备、节能评估及项目稽查等相关工作。

(二)区建设交通局负责全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和监管全区规划道路、公路、交通、污水处理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监管、初步设计评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

(三)区财政局辅助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投资评审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核;许可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标底审查、跟踪评审、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并对项目投资绩效进行评价。区财政局(国资部门)按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资产数额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备案登记或委托管理。区财政局(政府采购部门)负责财政采购项目管理。

(四)区属融资平台负责其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预算编制、决算初审等管理。

(五)区征收安置办负责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

(六)水利、农林、环保、教育等社会事业类财政性资金项目由乡镇、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七)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房产分局、安监局、农村工作部、城管局、征收安置办、禁违局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部门职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相应管理和监督。

(八)区审计分局应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结)决算及工程变更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九)区监察局应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十)各项目实施单位代区管委会行使项目法人职责,区财政局、区属融资平台对其负责投资的项目代区管委会行使项目投资业主职责。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制定规范、具体的管理制度,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履职到位。

第六条 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合同应当经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建立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项目库建设由区发改局负责,凡需列入项目库的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由区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项目库。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发改局定期或不定期予以增加或删减。凡需列入当年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取,通过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发改局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一)已列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项目;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局审批。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环评结论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简化咨询评估环节。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关注程度高、影响大的项目,区发改局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发改局出具书面评估(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项目审批或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时,一律不得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事项,不得重复评估(评估结论无效的除外)。项目审批中所涉及的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一律由相应的审批职能部门承担费用,不得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规范中介服务。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企业可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对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虚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项目总概算由区财政局审查或评审,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总概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年底提出下年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总规模。

(二)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计划报区发改局综合汇编。其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建设交通局负责。

(三)区发改局应会同区建设交通局等单位,根据下年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总规模筛选项目,提出下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建议方案。

(四)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

计划外项目需要启动建设或计划内项目需要调整建设规模的,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发改局核准,经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列入财政性资金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招投标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正式启动。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核准程序。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应报区发改局核准。

    第十六条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施工单项合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货物采购单项合同1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10万元人民币以上,由项目业主(法人)在区招标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招监委)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可以采取简易抽签或采购等方式。

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法人)在区简易工程建设单位数据库里面推荐五家进行抽签。区简易工程建设单位数据库每年由区招监委牵头征求各部门意见报区管委会领导批准后成立。

工程项目在20万元以下或服务项目10万元以下由项目业主(法人)自行组织确定施工队伍,并报区发改局或财政局(政府采购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应当依法公开选择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由项目业主推荐3-5家招投标代理公司报区招监委审核后,在区发改局、建设交通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抽签或比选的方式选定。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公司采用抽签的方式选定。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用比选的方式选定。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法人)应严格审查招标方案。项目业主(法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将招标方案报区招监委办公室和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招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投标保证金等。

招标公告必须在市政府指定媒体(网络)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统一评标方法。

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招标项目,应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评标定标;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般招标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

采用以上两种办法的,应对投标人实行资格后审。

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经区招监委研究报区管委会同意后确定评标办法。

    第二十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招监委办公室监督下,统一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岳阳抽取终端)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项目,由区有关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或成立项目指挥部代行项目法人职责。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计划、规划、国土、建设、人防、环保、招投标及签约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应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未签合同先施工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限额设计制。设计文件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概算等进行限额设计,否则应当修改设计或重新设计。

修改已生效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需经原审批部门同意。未经规定程序审批,项目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概算,项目概算不得超过项目估算。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依照有关规定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依据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设计文件送审时,应当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其勘察文件后再送审其设计文件。

(二)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将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提交区规划分局,区规划分局组织初审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法定程序报批方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方案通过后,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初步设计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工程概算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发改局审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房建项目建安工程造价800万元及以上、市政项目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绿化项目建安工程造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定稿前,业主单位必须组织对设计文件的安全性与经济性进行评审。由业主单位牵头组织,评审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审。未通过设计评审的项目,不予办理招标手续。

(五)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行业

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严格工程预算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投资业主应当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根据设计批准文件编制项目预算,并将项目预算报送区财政局(投资评审部门)核定招标限额价或合同价。

超过1000万元投资的项目预算经财政投资评审审核后报区审计分局复审确定。

项目投资总额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费用、主体工程费用、装饰装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有偿服务费、税费等。

第二十七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用目录内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采取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BTO(建设-移交-经营)等融资建设模式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公开确定投资人。

第二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依法签订合同。

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对合同文件进行评审。房建项目建安工程造价800万元及以上、市政项目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必须进行合同风险审核。业主提供拟定合同条款,报区法制办评审,由区法制办会同区财政局分别组织工程法务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人员评价项目的合同风险。经过此程序修改拟定后的合同文本方可作为招标文件或业主签订合同的依据。未通过合同风险性评审环节的项目,不予办理招标手续。

合同签订按照《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严格实行现场计量及变更签证管理。签证应由业主、监理、施工三方到现场,每方需有两人以上签字;签证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越权签证,严禁事后签证,违者由有关部门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进入区相关行业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五年内从事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和勘察等工作,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业主方签字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正式工作员工)签字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成立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

监管小组由区招监委办公室(设区发改局)负责,区监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审计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区发改局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和分解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确需变更的,严格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工程变更量在合同价10%以下,或变更金额在50万以下的项目审批流程为:

1. 由业主组织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告;

2.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批准启动报告;

3. 监管小组现场察看;

4. 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会确认方案,并出具会议纪要;

5. 区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的领导批示同意;

6. 监管小组签字确认,并报区招监委备案。

(二)工程变更量在合同价的10%以上至20%以下,或变更金额在5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流程为:

1. 业主组织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变更方案;

2. 区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的领导批准启动报告;

3. 监管小组现场察看;

4. 该工程的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开会确认方案,并出具会议纪要;

5. 监管小组签字确认,并报区招监委研究通过;

6. 区管委会主任审批。

(三)工程变更量在合同价的20%以上或变更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流程为:

1. 业主组织相关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告;

2. 业主方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区管委会主任批示;

3. 监管小组现场察看;

4. 区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开会确认方案,并出具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等书面意见;

5. 报区管委会主任批准;

6. 监管小组签字确认,并报区招监委备案。

简易抽签程序的工程原则上不得变更。

变更后的合同价如达到了应当公开招标的标准,则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工程变更和验收由区招监委办公室制定统一标准格式,项目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格式进行申报。

第三十三条 加强土石方工程管理。土石方类别的确定,有地质勘探资料的按勘探资料办理;无地质勘探资料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投资业主应当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部门对土石方类别及比例进行鉴定。土石方采取合同包干制,除量有增减或计价笔误外严禁变更。

土石方调配应经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会同区建设交通局确定方案,区城管监察执法大队负责监督。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区管委会成立联合验收小组,投资业主、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监管小组、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等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移交工程资料。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二)实行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制度。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成立联合验收小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行政审批行为需要验收的,相关审批单位应当参加。

(三)竣工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负责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各参与单位应在验收汇总表上签字盖章。

(四)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定。

(五)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验收未备案的,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及交付使用。

(六)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面建成后进行综合整体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七)投资额较小的项目或采用抽签方式的项目竣工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监管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实行“三审”制度。

(一)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对工程结算资料实行初审。区属融资平台投资建设项目应由区属融资平台进行初审,其他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进行初审;

(二)区财政局(投资评审部门)实行复审并出具结算审查意见书;

(三)区审计分局实行终审后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送审的工程结算超出核定工程预算时,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提供事前呈报区管委会同意增加项目投资预算的相关文件等有效依据后,区财政局(投资评审部门)方可复审。

第三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将项目审批、施工、竣工验收、决算等各环节的资料按市城建档案馆的工作标准及时归档。

移交区财政局(国资部门)的国有资产,应同时报送资产明细表和相关财务资料。

第三十七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做到一项目一档案,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配备专门档案整理人员,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应与项目建设同步。

项目决策阶段应对相关会议记录、决策过程、批复文件等资料进行完整的积累和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完成项目文件材料的编制,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性。

有关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项目立项、招标、施工(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竣工验收、决算等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取相关服务费用应当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招标代理费按不高于财政投资评审审核后的价格与对方协商确定,监理费按不高于区指导价标准与对方协商确定。

(二)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取费基数依据设计委托书,以完成设计项目审核后的预算总额为准,按不高于区指导价标准与对方协商确定。禁止分段分项分解项目,不得以项目概算数作为取费基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合同应按设计深度计取设计费。

(三)城市规划、勘测及地质钻探等不以工程造价为取费基数的项目,按不高于区指导价标准与对方协商确定(含评审费);规划设计应按委托要求明确是控制性详规还是修建性详规;勘探测量应明确等级类型和计量标准。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相关文件执行,按程序审批。

第四十一条 承包工程应缴纳的建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同步代扣,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章 资金支付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区管委会融资建设的项目工程应按《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管理办法》之规定支付价款。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支付应经过区管委会资金调度会审议及管委会主任审批程序。

区属融资平台投资项目由区管委会调度会提出意见,由各融资平台按有关规定审批支付。

第四十三条 资金调度会应由区管委会分管财政的副主任召集,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资金调度会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的申请临时召开。

第四十四条 工程勘测(测绘)、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用的支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工程勘测(测绘)、设计、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经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向投资业主报送工程勘测(测绘)、设计、监理费支付申请表;

(二)投资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编制工程勘测(测绘)、设计、监理费支付汇总表和资金调度审批表,提交资金调度会审查;

(三)资金调度审批表审查通过后,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报区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支付。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合同约定付款。建设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订立如下条款: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5%,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复审后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审计机关终审后支付不超过实际工程造价的95%(保修期满的除外),项目保修期满后结算工程余款。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中间计量表向监理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监理单位向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

(二)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资金调度会审查;

(三)资金调度审查后,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报区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支付。

(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报批费(土地报批过程中,省、市相关部门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土地报批工作经费),由区相关部门根据土地报批情况提出资金计划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资金调度会审查安排资金,经区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支付。

第四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对重大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实行全过程审计。

第四十八条 区审计分局的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依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工程余款。

第四十九条 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变更工程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进行工程变更。区财政局对违规变更的工程不得进行财政评审,不得增加区管委会回购金额;区审计分局不得对违规变更的工程部分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十条 区审计分局对编制的项目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审计定造价20%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和审核结果误差率超过3%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在案,并抄送区监察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纳入项目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应控制在国家、省、市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以内;确需超过标准的,应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区管委会专项审批。

第五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区发改局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区财政局、建设交通局、监察局、法制办、审计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为项目审批、核准、计划及预算执行、招投标、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工程质量工程结算等环节。

第五十五条 区审计分局应对超预算10%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及腐败行为。

第五十七条 区发改局(招监委)、区建设交通局(招标办)、区财政局(采购办)等部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填写《公共资源交易公告等情况统计表》报区纪工委备查。

第五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公开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信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公开项目信息。

第九章 奖励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化设计方案,加强施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比原计划投资节省10%以上,由区管委会按节省资金额的5%给予建设单位奖励。

第六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投资业主应停止资金拨付,纪检监察机关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或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三)项目合同未经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四)未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款专用或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虚假冒领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七)项目完工后不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拖延、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不按规定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审图、代理等中介机构对项目提供服务时,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串通勾结、虚报冒领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记入“黑名单”或“不良行为记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理(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介机构黑名单数据库统一由区招监委办公室负责建立,每个月向监管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各建设单位通报,各单位必须按照通报内容严格执行。各中介机构黑名单数据库具体管理办法另行由区招监委办公室组织监管小组成员单位代区管委会制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