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信息状态:有效
文号:岳经办发〔2017〕112号
统一登记号:KFQDR-2017-01009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2017-12-4
失效日期:2022-12-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法律顾问管理,进一步健全区管委会决策咨询机制,加快法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含乡、镇、管理处,区直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市直派驻单位)的法律顾问(包括原已聘请的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请法律顾问应当根据依法行政、处理涉法事务和防控法律风险需要,选聘法律专家、律师或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为法律顾问,由区管委会统一聘请、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 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含乡、镇、管理处,区直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市直派驻单位)的案件,由区管委会统一安排法律顾问会同主体责任单位承办。
区法制办负责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法律顾问的遴选、合同签订、指导监督、调度、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实施,主持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并负责组织召开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研究10年以上,或律师应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或在所从事的法律专业领域工作20年以上,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熟悉区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经验;
(五)热衷法制事业,认真履行职责;
(六)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可向区法制办推荐人选,法律专业人员也可向区法制办自荐。区法制办根据法律业务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认真审查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区管委会审定;
(二)经区管委会同意聘用的法律顾问,由区管委会与其签订聘请合同并颁发《法律顾问聘书》,担任区管委会法律顾问或委派到各部门单位担任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可以常年聘用或定期聘用;
(四)部门单位聘用法律顾问人数由区法制办根据实际需要审查后报区管委会确定。聘请期限以聘用合同为准,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第七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办报区管委会批准,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收回《法律顾问聘书》,并予以公告: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所聘请单位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聘请单位工作失误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与区管委会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区管委会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接受与区管委会法律事务相对方宴请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八条 区法制办负责联系、组织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支持和协调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区法制办应当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办理区管委会交办的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合同、重大涉法事务、规范性文件、园区服务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九条 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专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财政列入区法制办预算。
区管委会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具体由区法制办参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执行,结合委托事项情况的难易、作出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拟定后报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条 区管委会法律顾问根据区法制办安排参与下列工作:
(一)对本区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决策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重点、难点、热点、焦点及突发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见;
(三)对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法律评估,对本区法治建设进行理论性分析总结,形成指导性的理论和经验;
(四)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听证、起草及制订的讨论;
(五)对区管委会的重大诉讼等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六)协助或办理涉及区管委会的行政复议、民商事和行政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七)参与处理涉及区管委会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和其他重大纠纷;
(八)参与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入区的谈判,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九)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到部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十)办理委托等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以参加会议或代理法律事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在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上签署意见和签名。
第十二条 区管委会及部门单位工作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聘请的相关专业法律顾问列席,解答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法律顾问对参加区管委会工作会议时的发言内容应当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整理成书面材料,签名后交区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因接受区管委会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管理处调查有关情况及获取相关资料的,应当持有区法制办出具的介绍证明。部门单位应当为区管委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四条 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在接受委托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维护合法权益;
(三)不得超越、滥用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不得以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四)如与委托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书面申请回避;
(五)不得作出有损区管委会合法权益和形象的行为;
(六)不得利用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七)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办法造成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工委聘请的法律顾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