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信息状态:有效
文号:岳经办发〔2018〕3号
统一登记号:KFQDR-2018-01002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2018-1-5
失效日期:2023-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经办发〔2018〕3号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
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本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错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程序办案以及其他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有关机关依法确认违法的案件。
第三条 本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错案,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由区管委会组织领导。区法制办、监察局、人事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错案认定与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政执法错案,并进行责任追究:
(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违法的;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予以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经区管委会或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违法的;
(五)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违法的。
第七条 追究行政执法单位错案责任的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 追究行政执法人员错案责任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行政处分;
(七)因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或有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错案查处工作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追究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行政相对人故意伪造或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追究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法定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等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
(四)其他应当免予追究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错案涉案人员的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错案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二)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行使职权造成错案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无法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审核或批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纠正错误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审核或批准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四)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违反程序,致使审核或批准人员误审造成错案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或批准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审核或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审核或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六)经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由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执法错案的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对错案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同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错案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错案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章 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决定,由相关责任追究机关(监察局、人事局或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作出:
(一)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的,由相关责任追究机关决定;
(二)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发证机关决定;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依纪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四)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应当主动将认定错案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资料,自错案被认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区法制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被认定的行政执法错案,均有权直接向区法制办举报。
第十六条 区法制办对掌握的行政执法错案应当定期审理、汇总,统一向区管委会报告。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区法制办应当分别向相关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出具《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意见书》,并抄送错案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行政执法错案的事实和依据,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是否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追究的建议。
第十八条 错案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意见书》后三十日内,初步确定责任人员,连同有关资料,报送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并积极配合查处。
错案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认定错案的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的,或未按规定提出错案责任人员的,由相关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直接查处。
第十九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追究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审或进行申诉。
第二十一条 负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办理的错案责任追究事项,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一)故意隐瞒错案不报的;
(二)发现错案而不立案追究的;
(三)故意加重或减轻错案责任人员惩戒的;
(四)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包庇纵容错案责任人员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中发生错案,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