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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06XX/2018-134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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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岳阳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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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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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范围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8-04-17 10:31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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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信息状态:有效

文号:岳经办发〔2018〕21号

统一登记号:KFQDR-2018-01003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2018-04-17

失效日期:2023-04-1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经办发201821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

范围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范围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市规划范围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城市规划范围外的项目管理,妥善解决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项目建设与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矛盾,更好地统筹城乡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市规划范围外,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经营项目。

第三条  本区城市规划范围外的项目用地,按一类、二类、三类片区分类管理。

一类片区包括武广高速铁路以西的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区域,武广高速铁路以东、京港澳高速公路连接线以南、随岳高速公路以西、奇西公路以北的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区域,随岳高速公路以东京港澳高速公路连接线南北两侧各600米范围内,空港经济区的城市规划范围外区域,康王乡、西塘镇集镇。一类片区内禁止新上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项目。

二类片区包括武广高速铁路以东、随岳高速公路以西、除一类片区和城市规划范围的区域,随岳高速公路以东、京港澳高速公路连接线600米以南、奇西公路以北的区域,金凤桥水库、兰桥水库、伍家洞水库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二类片区内禁止新上第二产业项目和规模生猪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等类项目,严格控制其它养殖项目。新上的第一、第三产业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类片区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外,除一类、二类片区外的其它区域。三类片区内禁止新上涉化涉重、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控制第二产业项目和规模生猪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等类项目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格控制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入区。

第四条  区发改局牵头负责本区城市规划范围外投资建设项目的进区审批管理工作。区规划、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管理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区城市规划范围外投资建设项目(不含农业种植项目)的进区审批程序是:(一)发改初审,(二)受理启动,(三)选址初审,(四)现场考察,(五)环境初审,(六)征求意见,(七)项目公示,(八)审核审批,(九)签订协议。

第六条  发改初审。项目投资主体向区发改局提交项目投资计划书及项目拟选址乡、镇、管理处签署了意见的项目申请报告。区发改局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项目进行初审。

第七条  受理启动。区发改局将初审后的项目上报区管委会,经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启动项目后续进区审批程序。

第八条  选址初审。区规划、国土部门对项目拟选址和用地规模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现场考察。区发改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管理处负责人组成项目考察组,到项目拟选址地和项目投资主体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征求参与考察的部门单位意见。

第十条  环境初审。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依法对项目环境影响、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乡、镇、管理处组织项目投资主体征求拟选址所在村的意见(包括支村两委的意见、村民代表大会意见);项目投资主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区发改局分别在区门户网站、项目拟选址乡镇(管理处)机关和村(居)委会对拟进项目予以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地面积、工程概况项目选址位置及四至、环境影响预测及主要控制措施公众参与方式方法等。

第十三条  审核审批。项目行政评审会由区管委会主任主持,分管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区管委会领导参加,参会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农村工作部、法制办、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和项目所在乡、镇、管理处等。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通过了行政评审的项目,由区发改局起草《项目进区协议》,按程序报批后组织签订。签订了进区协议的项目方可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业种植项目的进区审批程序。1由区发改局牵头,召集区农村工作部、国土、规划、环保、乡、镇、管理处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2相关部门审查会签后,报区管委会分管农业、发改的领导和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十六条  省、市、区重点项目或因矿山建设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依政策申请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及商业、娱乐等项目,原则上禁止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除公益设施项目和省、市、区重点项目外,三类片区内严格控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手续。其他片区内需要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均按土地法规及有关政策依法出让。农业休闲项目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商场、大型停车场等的,其用地应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批。农业种植项目中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第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乡、镇、管理处批准。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100亩以下的报乡、镇、管理处指导、登记、备案;流转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的报区农村工作部指导、登记、备案。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必须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印发的《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订。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以租代征和一次性买断经营权。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调度、监管机制。区发改局统筹项目调度工作,每季度集中调度一次,收集整理、跟踪督办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上报区管委会。项目所在乡镇(管理处)牵头具体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农业种植项目必须在项目进区评审后两年内建成。其他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项目签订进区协议后两年内必须取得土地,并开工建设,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两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违约,区管委会可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项目用地:

(一)项目未如期开工的;

(二)项目未如期竣工投产的;

(三)未经允许,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和用途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将项目转让给第三方的。

    办理了国有用地手续项目的退出,由区国土分局牵头负责,报请区管委会同意后执行;其他项目的退出由项目所在乡镇(管理处)牵头负责,报请区管委会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区国土分局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区农村工作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管理处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审批内容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允许进区;对未经环保等部门审批的在建项目,应责令停止建设;对环保不达标的项目,应依法关停。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责令其恢复生态原状。 

第二十三条  根据投资强度、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项目的实际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原则上不得超过入区行政评审会确定的规模临时性建(构)筑物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使用期满应当依法拆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一)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林地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和用途的;

(四)未办理相关审批和报建手续的;

(五)违反审批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工艺、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增加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管理处要认真进行清理,能整改的应及时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逐步关停。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成的项目,拟建的不得开工,在建的应当停建,并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增无手续或手续不全项目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和一、二、

三类片区四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