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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信息状态:有效
文号:岳经管发〔2018〕10号
统一登记号:KFQDR-2018-00002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2018-07-27
失效日期:2023-07-2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严控债务风险,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湘发〔2018〕5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6〕8号)、《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岳经办发〔2017〕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区财政性资金投资所编制的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50%,但区管委会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项目范围主要包括: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和社会福利保障等公益性项目;
(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公共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三)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政府性基金、区直属公司所筹资金、国债资金、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银行政策性贷款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财政性资金等。
第六条 投资计划以年度为时间段制订、发布和实施,当年未启动或未完成的计划内项目不直接纳入来年计划,需按程序重新在来年计划中明确。
第七条 为确保投资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计划编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摸底。由区发改局牵头对全区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初步摸底;区财政局负责提出部门预算投资计划,区直属公司负责提出本公司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提出土地收储计划。初步摸底工作在11月初启动;
(二)业主自核。区直属公司、区土地储备中心等业主单位对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式进行认真研究,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业主自核在11月底完成;
(三)梳理汇总。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按照“量入为出、适度从紧、有保有压、务实精准”和“保民生、保续建、保重点、保发展”的原则,对项目进一步梳理,形成年度投资计划征求意见稿。同时,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直属公司联合成立投资计划审核小组,对项目往年支付情况、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核查。梳理汇总应在来年1月20日前完成;
(四)征求意见。投资计划报区工委、管委会领导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
(五)集体决策。区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召集专题会议,审定全区年度投资计划框架。区财政局根据专题会议决定,提出财政保障的年度投资计划。区直属公司根据专题会议意见,提出本平台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六)审批执行。区财政局负责的投资计划资金进入当年财政预算,或调整进入当年财政预算,各业主单位严格按预算实施项目;经区直属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投资计划,由区发改局汇总,报区管委会审批执行。
第八条 投资计划的编制要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工作相结合。严禁新上超出实际承受能力的项目,严禁新上非必要性、非紧迫性、非公益性的项目,有效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第九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区财政局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项目评审专项经费。
第十条 项目实施以经审批的投资项目概算作为控制总投资的依据,原则上,项目总投资不得超出概算。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
第十一条 区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是财政部门列入预算资金的依据,也作为区直属公司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的指导意见。投资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和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绩考办、区督查室等部门组成财政性投资计划督查评估考评小组,依照本办法对全年财政性投资计划项目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督查评估,年底综合排名,对列入计划未按期开工、未按时推进、投资效益低下的要通报批评,并影响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考核和下一年度的财政性投资计划制订。
第十三条 区绩考办将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和项目建设与项目服务绩效考核。
区财政局依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
区审计分局依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区纪工委(监察局)负责对列入区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中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有关行政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