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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06XX/2018-1452621
  • 统一登记号: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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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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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未知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8-11-28 14:40 浏览次数:1

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信息状态:有效

文号:岳经办发〔2018〕96号

统一登记号:KFQDR-2018-01008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2018-11-28

失效日期:2023-11-2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本区城乡困难群体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根据生活陷入困境的程度以及救助的时效性, 临时救助分一般临时救助和急难临时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四)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贈、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五)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负责制,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

区教育文体局、区建设交通局、白石岭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局、区卫计局、区房产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临时救助有关工作。

乡、镇、管理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工作。受区民政局委托,乡、镇、管理处也可承担救助金额较小的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帮助陷入困境的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协助乡、镇、管理处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本区域内的户籍对象可申请临时救助。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

本区域内的户籍临时救助家庭人口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含在外务工、在外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的成员;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且无能力自救的个人。

第七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 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一般临时救助范围:

(一)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保险、赔偿、帮扶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二)医治重大疾病,当年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保补偿、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三)区民政局认定的因其他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第九条  急难临时救助范围:

(一)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人员重残或死亡、财产损失巨大,扣除保险、赔偿、帮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二)医治重大疾病,当年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商保补偿、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仍需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其他困难对象仍需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基本生活暂时仍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三)区民政局认定的因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度救助一次,根据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 临时救助采取分类分档的方式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一般临时救助。

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年救助上限为1万元;其他困难对象年救助上限为5000元。

(二)急难临时救助。

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年救助上限为2万元; 其他困难对象年救助上限为1万元。

第十一条  对救助金额已达到急难临时救助标准上限, 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急难家庭或个人,由乡、镇、管理处审核后,报区临时救助联席会议研究, 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不配合民政部门调查;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乡、镇、管理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 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也可代为提出申请。乡、镇、管理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管理处或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査情况, 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 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分别提供特困人员证明和低保证,其他困难对象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除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外的申请对象,为查明其财产状况,需提交本人签名的授权声明和诚信承诺书;

(四)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及致困原因凭证。

第十五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乡、镇、管理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逐一核实, 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管理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救助通知书。

乡、镇、管理处受区民政局委托直接审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并按月将临时救助台账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管理处和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于审批当月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主要以货币形式进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以发放实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住院医院账户, 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区民政局、乡、镇、管理处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贈为辅,并列入财政预算。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乡、镇、管理处应建立临时救助金使用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区民政局可根据各地实际,预拔部分临时救助金到乡、镇、管理处,以便开展临时救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当公布咨询、投诉电话, 受理群众关于临时救助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区民政局应定期将临时救助有关信息(合临时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在乡、镇、管理处政务大厅或区管委会门户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区民政局主动核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救助对象有骗取临时救助行为的,应自发现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村(居)委会以及乡、镇、管理处政务大厅或区管委会门户网、“网络+监督”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乡、镇、管理处应当设立临时救助工作台帐,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各级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负有临时救助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部门进行问责;构成违纪的,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临时救助申请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款物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为申请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 按有关规定计入征信系统;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或实物的,由审批部门会同执法机关追回其冒领的救助款物,可以处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