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状态:失效
文号:岳经办发〔2018〕87号
统一登记号:KFQDR-2018-01007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2018-11-28
失效日期:2020-11-2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区审计分局、监察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工程类服务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和工程类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上,由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依法向财政部门备案后进行。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服务项目超过1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采购工程项目5万元以上至40万元以下,先到区财政局办理申报手续,再由采购人纪检、财务、经办科室等工作人员组成会商小组(组成人员需为3人以上单数),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经会商后择优选择供应商,采购实施后将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服务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下、采购工程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14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乡、镇、管理处财政所对本辖区内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并于每月月底将采购台账送区财政局。
第二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条 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项目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提交政府采购申请报告,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清单、采购预算金额、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二)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过程中,应优先选用公告邀请方式,或者从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采用书面推荐时,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应当进行内部会商,并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存档备查。
(三)每年由区管委会下发的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前,应当待资金筹集到位后,填写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开工审批表,经区项目开工审批领导小组集中审定同意后方可采购。
(四)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类服务项目、其他有关服务项目、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应提供相关财政投资评审资料。
(五)需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及计划项目申请表。
第十一条 财政局审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财政局收到采购人申报的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如申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在审批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采购人,由采购人补充完整资料后重新申报,办理的日期以财政部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采购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选定代理机构,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代理机构应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采购。
(四)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调增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调增手续,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增表。
(五)采购人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完成后,按合同组织验收。严禁边申报、边采购、边验收、未签合同先采购等情形。对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补办采购手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招评标程序监管包括以下方面: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技术复杂的、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3名以上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二)采购文件应提交采购单位负责人确认,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采购文件确认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所有公开招标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统一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活动。
(四)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投诉。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投诉处理结果。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在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或分包、转包合同。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采购项目不得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调增手续,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调增表。
采购人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四章 政府采购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采购人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要依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义务和组织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履约验收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向监督部门反映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履约的行为。
采购人验收时成立联合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不得无故拒绝已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应尽义务的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申请。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整理、保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档案资料送交采购人。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代理公司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由区财政局及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当年在区内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察执业条件、服务质量、质疑投诉处理、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况,对管理规范的代理公司,在下一年度优先推荐代理采购项目。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记入“黑名单”或“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在经开区范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各采购单位应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分局及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等部门每年将组织对采购人进行1次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具体包括:采购人项目立项执行情况;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网上公示情况;采购备案情况;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竣工验收与采购资金支付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采购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开工
审批表
2.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3.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计划项目申请表
4.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增表
5.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调增表
附件1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开工审批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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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注) |
前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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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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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续 实施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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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规模实施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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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 缓 实施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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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单位 |
(项目业主单位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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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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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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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障 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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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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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管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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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 副组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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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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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组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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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由区管委会下发的政府性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填报。
附件2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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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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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类别 |
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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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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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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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非 公 开 招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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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询价采购 |
单一来源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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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落实情况 |
合计(万元) |
预算拨款 |
其 它 |
单位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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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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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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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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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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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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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计划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编号: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
采购项目 |
申购 数量 |
预算 单价 |
预算 总价 |
资金落实情况 |
交货或开工竣工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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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预算拨款 |
单位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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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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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负责人: |
主管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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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联系员: 联系电话: |
科长: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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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本项目预算控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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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增表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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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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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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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增前 预算金额 |
万元 |
调增后 预算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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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增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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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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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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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科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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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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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用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后,因预算金额较低没有供应商投标,需要追加预算金额的。
2.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科留存、一份政府采购管理科留存、一份采购人留存。
附件5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调增表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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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编号 |
|
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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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调增前 金额 |
万元 |
调增后 决算金额 |
万元 |
调增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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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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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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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分管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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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注:1. 本表用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项目。
2.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科留存、一份政府采购管理科留存、一份采购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