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状态:有效
文号:岳经办发〔2019〕80号
统一登记号:KFQDR-2019-01007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2020-1-9
失效日期:2022-1-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雇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雇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雇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人才服务本区争创一流国家级园区发展目标,进一步创新选人用人机制,规范雇员聘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通过公开招聘以合同形式雇用并确定权利义务的编制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 雇员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精简高效、动态配置原则,实行编外聘用、突出绩考、同工同酬。
第四条 雇员聘用管理工作在区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区人才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全区雇员综合管理服务工作,区纪检、财政、劳动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用人单位具体做好雇员绩考指标设置和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及申报
第五条 各单位申报雇员指标计划,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根据申报单位“三定”方案、工作总量、新增职能职责等,对专业性人才的需求调研,提出《全区年度雇员指标配备方案》,商相关部门并经区党群工作部部务会、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雇员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年末适当微调。
第六条 雇员实行专业清单制度。一般是指招商、法律、财会、文秘、建设、规划、水利、网管等专业性人才。用人单位根据专业管理职能制定专业清单,报区人才服务中心核定。专业清单保持相对稳定,每三年视工作实际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第七条 雇员实行分类设置。设置专业初级雇员、专业中级雇员、专业副高雇员、专业正高雇员四个等级,分别约占40%、30%、20%、10%左右。
第八条 雇员由区工委、管委会统筹调剂使用。区人才服务中心代表用人单位与雇员签订聘用合同,开具《派遣通知单》,负责统一发放工资、组织参加企业社保等。
第九条 雇员申报重点保障区直部门,特别是招商、建设、发改、财政等经济建设部门。事业编制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雇员指标计划。
第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区人才服务中心核定的序列、结构、比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雇员岗位说明书》,明确雇员的岗位名称、年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证书、资格条件、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分时段管理考核量化指标、薪酬待遇及发放方式、“五金”缴纳标准及方式等内容。
经审核备案的《雇员岗位说明书》,作为雇员指标管理以及聘用、考核、培训的重要依据材料。每个雇员指标对应一份《雇员岗位说明书》。
第三章 招录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全区雇员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日常管理、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雇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成立区雇员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雇员招聘方案经区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由区雇员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区人才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配合。一般程序为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考试、体检、考察、聘用等。
第十三条 按照“干什么、考什么”原则,根据职位所需知识或技能综合设定笔试和面试内容,以专业水平测试为主。
第十四条 雇员除应具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岗位相匹配的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应的职业资格(执业资格)。
(二)首次应聘雇员的,初级雇员、中级及以上等次的,年龄分别要求在30周岁、35周岁以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属于紧缺专业及工作特殊需要的,或区内现有编外聘用期满1年人员报考雇员的,经区雇员公开招聘领导小组批准,年龄最多可放宽至40周岁以内。
第十五条 区人才服务中心与雇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雇员首次聘用设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间工资按所聘岗位的85%计发。雇员续聘的,不设试用期。
第十六条 雇员试用期满,比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雇员人事档案,经个人申请,实行档案托管、人事代理,正常晋级晋档。
第十七条 雇员的一个聘期为3年。聘期期满后是否续聘,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建议。区人才服务中心根据用人单位意见,按原聘雇员10%的人员予以末位淘汰解聘,畅通雇员“出口”。差额雇员重新向社会公开招聘。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的,连续聘满3个聘期或累计聘满4个聘期,经雇员本人提出或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雇员从下一级向上一级岗位晋升,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符合参加上一级岗位公开招聘的资格条件;
(二)在本级岗位工作满1个聘期;
(三)用人单位推荐报告;
(四)符合雇员分类管理比例结构要求;
(五)通过定向选拔考试。
第十九条 具有全日制博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雇员,聘满1个聘期后,经个人申请、组织考核及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可转列区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雇员出现辞职、解聘、退休等合同解除、终止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终止后1个月内报区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雇员出现辞职、解聘、退休或合同期满等情形,应依据双方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约定执行。如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和解聘
第二十一条 全区雇员合并进行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聘期考核。考核参照事业单位考核文件规定执行,考核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项目建设服务绩效,作为雇员的年度考核奖励,年度一次性发放。在年度基数、实际系数的基础上,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公开透明的考评程序,注重业绩评比,科学衡量绩效,突出优劣对比,严谨申报评定档次。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制定《雇员评价规程》,指导各用人单位制定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雇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不具备所聘岗位履职能力水平或身体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用人单位对上述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五条 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雇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包含预防职务犯罪条款,依法规定违法违纪处理意见。制定或者修改雇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合法有效。
第二十六条 实行雇员管理工作年度评估报告制度。由区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后向区工委、管委会报告雇员管理服务的工作成效、改进建议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及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依法对本单位雇员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或者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