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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06XX/2022-1977683
  • 统一登记号:未知
  • 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08-02
  • 信息时效期:2025-08-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未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房小区物业市场化管理办法

来源:经开区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08-02 11:11 浏览次数:1

·索 引 号: 
·统一登记号:KFQDR-2022-01005
·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信息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2022-08-02
·信息时效期:2025-08-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文号:岳经办发〔2022〕53号

KFQDR-2022-01005

 

 

 

 

岳经办发〔202253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房小区

物业市场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房小区物业市场化管理办法》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2282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房小区物业

市场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建立健全安置房小区物业市场化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营造安置小区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小区,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因国家和集体建设时,由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被拆迁住户进行集中统一安置所建的安置房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安置房小区业主通过自治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本区范围内的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区范围内的安置房小区包括阳山新村、茶园小区、冯家畈小区一期、庙坡小区、八字门小区、金水小区、黄金小区、冯家畈小区二期、大桥小区一期、梅子柿小区、廖家小区、监申桥小区一期、分水垅小区、富兴和城、金凤公寓、监申桥小区二期、羊角山二期等17个安置房小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区征收安置局负责监督管理,属地管理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属地管理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定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

第八条  同一安置房小区内的业主,应当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小区业主代表协商组建。

第十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按照《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安置房小区在业主自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属地管理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新建安置房小区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承接现场查验。未经现场查验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区征收安置局、属地管理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加物业承接现场查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行市场化管理,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业主自治或选定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该小区采用自治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自治方式的,该小区物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组织招标。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三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予以公示,并根据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安置房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小型维修、维保及易耗品的更换(3000元及以下)、共用部分水电费、物管人员工资等由物业服务机构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列支,区管委会财政不再负责。在房屋维修资金缴纳前,安置房小区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费用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3000元以上,含电梯维修维保、消防设施等),由属地管理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区征收安置局、区财政局予以核实,报区管委会审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已交存房屋维修资金的安置房小区按有关现行维修资金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机构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现场核实予以保修。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物业服务机构可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另行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从质保金中予以列支。

第十九条  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小区建设。

 

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实行自治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选聘服务企业的小区,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收取,具体标准和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经合同约定并经公示的费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交。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小区物业市场化管理设置三年过渡试行期,过渡期内实行奖补制度,即:市场化管理过渡期第一年按300//年的标准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按200//年的标准补贴。同时,每年安排100万元奖金,对市场化管理好的安置房小区实行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区征收安置局牵头拟定,报区管委会审批。奖补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置房小区市场化管理过渡期补贴资金由管理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未出售小区的经营性用房和地下车位由区开建投公司统一管理,资产的处置模式由区开建投公司自行决定,收益归区开建投公司所有。安置房小区未出售门面、地下车位的维修保养费用由区开建投公司承担。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征收安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