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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06XX/2022-2018137
  • 统一登记号:未知
  • 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11-14
  • 信息时效期:2027-11-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经办发〔2022〕68号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2-11-14 15:24 浏览次数:1

 

KFQDR-2022-01008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经办发〔2022〕68号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方案》(湘法办〔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下列行政机关:

(一)管委会及其直属各单位;

(二)各乡镇、管理处;

(三)市直派驻各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庭应诉,参加庭审、调解、和解等诉讼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为管委会的,协助管委会负责人分管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可以作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的党委委员、党组成员、调研员、总审计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规划师等分管涉案行政事务的负责人。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管委会层面的出庭应诉工作,并对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通报。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后,根据被诉行政行为“谁决策谁出庭、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则上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由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或人民法院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

第六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因暂扣、撤销、吊销行政许可证或者执照而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的案件;

(五)管委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涉及被诉行政机关多个下属部门或内设机构职责,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检察机关抗诉或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八)可能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赔偿50万元以上的行政案件;

(九)其他由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不在以上情形范围的案件,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  区司法局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前,区司法局可以提示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时出庭应诉。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以及其他正当事由无法出庭的,应当在开庭一日前告知人民法院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需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履行应诉职责,做好庭前应诉准备,按时出庭参加庭审,主动参与庭审发言,积极参与质证和辩论,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

第十条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全程参与案件处理,对在行政应诉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分析并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诉行政机关可以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庭审旁听。

区司法局可以选取具有典型性的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全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第十二条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报备行政诉讼案件有关信息。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见附件1),并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台账(见附件2)。

行政机关每月25日前向区司法局报备收到的《负责人出庭通知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台账。区司法局每月底对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核对一致后上报管委会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以及行政应诉案件败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管委会报告,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及时对本机关出庭应诉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健全完善沟通协作机制,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庭应诉的,且并未按本办法要求向区司法局报备的,由区司法局提请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一)经人民法院、上级行政机关要求,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的;

(二)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对本机关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案件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

(四)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

(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含国家赔偿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的;

(六)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要求纠正的;

(七)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严于本办法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台账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引规范

 

 

 

 

附件1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

审理法院

 

审级

 

案号

 

案由

 

时间

 

类型

出庭/调查询问/协调化解

原告/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

 

被告/被上诉人/

再审被申请人

 

第三人

 

诉讼请求

 

是否制发《负责人出庭通知书》

是□   否□

承办法官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情况

应诉行政机关名称

 

负责人姓名

 

职务

 

负责人类型

正职/副职/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的负责人

应诉行政机关名称

 

负责人姓名

 

职务

 

负责人类型

正职/副职/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的负责人

......

(多个被诉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应诉负责人签名

 

备注

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法院存档,一份由被诉行政机关提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存档。

附件2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台账(    年    月)

 

单位:          (盖章)                    日期: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审级

 

 

审理法院

 

 

案号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案由

 

是否制发《负责人出庭通知书》

 

是否提交《负责人出庭登记表》

 

出庭负责人姓名、职务

 

开庭

时间

 

判决

结果

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情况(制发、反馈、整改情况)

1

 

 

 

 

 

 

 

 

 

 

 

 

 

2

 

 

 

 

 

 

 

 

 

 

 

 

 

3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月已开庭审理的案件;2.审级包括一审、二审、再审;3.案号、案由以法院制发的应诉通知为准;4.被诉行政机关要按照要求登记台账,每月25日前将台账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区司法局;被诉行政机关为管委会的,每月底将台账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5.区司法局对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核对一致后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附件3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引规范

 

一、庭审环节

行政诉讼庭审分核对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

二、对答用语

1.核对身份。法庭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时,回答:“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信息……。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信息……。委托代理人……,单位及职务信息……,权限为一般代理。”

2.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清楚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申请回避时,回答:“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

(1)被告答辩。法庭调查要求被告答辩时,回答:“…被告已提交书面答辩状,暂无新的答辩意见,详见书面答辩状。”如法庭要求当庭择要表述答辩意见,则宣读答辩状主要观点,重点阐明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程序及法律依据。

(2)被告举证。证据审查中要求被告举证时,要按照证据目录中列明的证据顺序进行举证。证据顺序若有变化,要向法庭作特别说明,回答:“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

的名称和证明目的。”

(3)证据质证。法庭要求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分别发表质证意见。可重点关注以下内容:①是否为原件:②证据来源是否合法;③证据形式是否合法;④证据之间是否矛盾;⑤证据与本案是否有关;⑥能否达到证明目的;⑦是否存在瑕疵、伪造、涂改。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可以要求原告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视频资料须当庭播放,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申请由相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对于原告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排除。

(4)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原告观点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观点要立足证据、法律和法理进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先拟好辩论意见;语言表达应入情入理、简明扼要。请求驳回起诉的,一般从原告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起诉是否系重复起诉等方面展开;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般围绕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依据合法、内容适当等方面展

开。询间被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时,回答:“有或者无新的辩论意见(视具体情况进行回答,对涉及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和主要法律依据适用问题应当作出回应)。”

(5)最后陈述。要求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时,根据实际情况回答:“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三、基本要求

1.自信谦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时,要清楚认知到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开展司法审查,胜诉与败诉关键取决于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只要坚持严格依法行政,在庭审中就有底气。若行政行为有瑕疵存在败诉风险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进行答辩、辩论、陈述最后意见,耐心释法析理,分清利弊得失,主动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表达通过和解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意愿,充分展现行政机关的担当和诚意,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

2.言行得体

(1)表情自然。与法官交流时,神态恭敬但不亲昵;回答法官提问,应当注视法官。

(2)声音洪亮。清晰、和缓、音量适中地用普通话回答法官提问,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陈述意见。

(3)尊重法庭。全程自觉遵守法庭规则,配合法庭查明案情,提前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维护法庭秩序,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擅自发言、提问,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携带通讯工具的要求关机或调成静音,不得接听电话、查看手机,不得吸烟、嚼槟榔、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

(4)尊重原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时,不得擅自打断;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论时应当有礼有节,控制情绪化表情及言语。

(5)遵守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3.着装庄重。着正装出庭,朴素整洁,不得穿戴名牌奢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