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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 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8-20 08:50 浏览次数:1

KFQDR-2019-01004

岳经办发〔2019〕50号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覆盖面,提升园区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强化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建设好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扶持对象

专利权人注册地址、专利申请地址和财税关系在本区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项目

(一)国际专利(PCT)资助;

(二)国内专利资助;

(三)企业“破零”专利资助;

(四)专利大户奖励;

(五)获奖专利奖励;

(六)应用于标准的专利奖励;

(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八)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代理中介机构的奖励;

(九)对获专利质押融资企业的奖励。

第四条  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对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按以下内容和标准分别给予资助:

1. 对获欧盟、美国、日本专利的企业每件资助10000元;对获其他国外专利的企业每件资助6000元;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资助2000元。

2.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职务发明资助5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后维持时间5年以上的有效职务发明专利,每年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连续资助3年;

3.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4.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200元。

(二)对于突破“零”知识产权的企业,首次申请的第一件获得专利授权按以下内容和标准给予奖励。

1. 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OOO元;

2.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OOO元;

3.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三)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授权专利超过30件的企事业单位,奖励3万元;申请专利超过40件、授权专利超过20件的,奖励2万元;申请专利超过20件、授权超过10件的,奖励1万元。

(四)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获得湖南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于同一项专利获得多项奖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五)应用于国际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3000元;应用于国家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2OOO元;应用于行业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

(六)对于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较完备、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年新增发明专利1件以上、知识产权申请6件以上,并较上一年度申请知识产权增长20%以上的企业,授予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一次性资助2万元。

(七)专利代理中介机构每年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00件的给予3万元奖励;每增加50件,奖励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奖励余额不超过5万元。

(八)建立以司法保护为主体、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区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体系,为企业知识产权提供法律援助,园区企业在本区申请的合法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维权时发生的鉴定费、诉讼费按照案件终审后鉴定费、诉讼费总额的30%予以资助,每起案件最高资助不超过5OOO元,每家企业每年合计资助不超过l万元。

对加入本区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体系,为区内企业维护合法知识产权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诉讼案件每件一次性给予500元的代理费补贴,非诉讼案件每件一次性给予1OO元的代理费补贴,每个法律援助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九)建立以知识产权质押为重点内容的融资新渠道,鼓励和吸引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机构进区为具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服务。企业以自有专利获得质押融资贷款的,按其实际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资助,但每一笔资助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资助不超过4笔。

第五条  企业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受理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

第六条  受理、审批程序

(一)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有效证明资料向区发改局科技科提出申请;

(二)区发改局、财政局和相关园区单位等联合进行审核;

(三)评审结果报区管委会相关领导审批后,在区门户网站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具体负责落实资助或奖励事宜。

(五)事中事后监督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第七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