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经办发〔2019〕31号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服务下沉“就近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服务下沉“就近办”的实施方案》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推进服务下沉“就近办”的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岳发〔2018〕17号)、市委组织部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下沉“就近办”的实施意见》(岳组发〔2019〕2号)等文件要求,为推动“放管服”改革向基层纵深发展,充分发挥基层便民服务中心效应,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就近跑一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属地负责。服务下沉“就近办”工作的实施以乡、镇、管理处为主体,实行属地负责制;区直和市直派驻单位予以指导,密切配合。
2.应放则放。按照市委构建简约基层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尽可能地将更多资源、服务、管理下放到乡、镇、管理处。
3.统一标准。各乡、镇、管理处和相关单位要对照《全区服务下沉“就近办”事项基本目录》(详见附件2),按照“一次告知、一表填写”和“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受理”要求,形成统一的下沉事项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做到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受理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程序、申报资料、填报表单“八统一”。
4.示范引领。确定一批示范乡、镇、管理处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开展试点,在下放承接、运行管理、便民服务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工作内容
(一)提升乡镇(管理处)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按照“依事确权、权责对等”原则,对明确下放、下沉到乡、镇、管理处的事项,以授权、委托方式在基层实现落地实施。推动商事登记、卫生健康、社保医保、民政优抚、农村建房、食药安全、农业农机、组织关系等审批制证环节下沉。增强咨询类、证明类、缴费类、查询类等与村(居)民息息相关、村级平台具有承接能力和办理能力事项的服务功能,提高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代理能力。原则上,能够在乡、镇、管理处审批办结的事项,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必须做到全面代理。
(二)设立政务服务机构,建强基层服务队伍。根据岳组发〔2019〕2号文件有关要求,在乡、镇、管理处一级设立专门的政务服务机构,赋予相应的职责职能,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通过以选聘便民服务员、入党积极份子为主,以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方式为辅,建立相对稳定的村级服务队伍。行政村配备1名专职服务人员、1名轮值人员,社区居委会以AB岗方式固定2名以上服务人员。
(三)进一步规范服务方式,提供优质服务。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规定,在乡镇(管理处)全面实行“只进一张门”“最多跑一次”,乡镇(管理处)承担的下放下沉审批服务职能原则上全部集中在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便民服务中心全面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以设置综合窗口为主、专业窗口为辅,服务窗口实行“全科受理(办理)”,以“全科受理员”为主、站所人员为辅,对即来即办事项,做到“全科办理”,承诺、上报事项实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类转办、统一窗口出件”。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全面实行“全科办理(代办)”。推行“五制两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上报事项代办制,提供预约服务、代办服务。
(四)部署建设线上服务平台,整合数据信息。依托覆盖乡、村的电子政务外网,推进全区“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乡镇(管理处)和村(社区)延伸,依托一体化平台受理、办理无专用审批系统的下沉审批服务事项;分批次推进各相关单位业务专网向基层延伸。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加快个人证明事项清单化、标准化,梳理、发布村(社区)可办证明类事项清单,制定电子化、标准化的证明文档,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个人证明数据共享;加快自建业务系统与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打通所有自建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平台数据交换通道,通过上级共享平台逐步打通专用业务系统数据壁垒。
逐步实现移动端申请、评价“掌上办”“自助办”,推进自助终端设备向基层延伸、多点覆盖。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安排阶段(2019年2月底—3月中旬)
组织乡、镇、管理处和区直、市直派驻相关单位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岳组发〔2019〕2号文件内容,听取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部署安排具体工作任务。
(二)确定下沉事项和示范点(2019年3月中旬—3月底)
相关区直、市直派驻单位根据岳组发〔2019〕2号文件中明确的服务下沉“就近办”事项,认真研究讨论,充分对接沟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确定我区本轮服务下沉事项。各乡、镇、管理处结合本地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情况,选取1—2个示范点,先行先试,承接并实施服务下沉“就近办”事项办理工作。
(三)制定公布实施方案(2019年5月份之前)
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单位牵头,制订我区服务下沉“就近办”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按有关程序报区工委、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出台并面向社会公布。
(四)具体工作落实阶段(2019年6—11月份)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全区推进服务下沉“就近办”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工委委员、党群工作部部长万俊锋同志任组长,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区建设交通局、区财政局、区农村工作部、区劳动局、区教育文体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工商分局、白石岭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督查室、区党建办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易磊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由各乡、镇、管理处政务服务机构负责,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落实好本地服务下沉“就近办”事项承接、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协调对接、宣传引导、学习培训等工作。
2.设立办事窗口。各乡、镇、管理处负责在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安排窗口人员。乡、镇、管理处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实行“全科受理”,可采取“全科办理”和“受办分离”相结合的模式,即:即来即办事项做到“全科办理”,承诺、上报事项实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类转办、统一窗口出件”。由各乡、镇、管理处和相关单位指导,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律实行“全科办理(代办)”模式。
3.公布办事指南。相关区直和市直派驻单位配合区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区“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已编制确定的服务事项实施要素,提供服务下沉事项办事指南(含操作规程、流程图等),在乡镇(管理处)和村(社区)政务服务平台和经开区网站上予以公布。
4.组织培训学习。由区直和市直派驻相关单位负责,对口组织乡镇(管理处)和村(社区)办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下放事项的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填报表格、审批环节等内容或程序进行业务指导,强化日常指导和审批监督。乡镇(管理处)要不定期安排办理人员到区直和市直派驻相关单位业务现场跟班学习。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2019年12月份,区党群工作部、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督查室等部门单位将到乡镇(管理处)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检查事项下放、承接和办理情况。对落实未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对落实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乡、镇、管理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将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后上报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人:费玉婷,联系电话:8123546)
四、工作保障
(一)确保经费投入。区、乡两级要将乡、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配套,加大经费支持,确保乡、村两级政务服务平台有效运转。
(二)加强硬件配套。巩固乡、镇、管理处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平台、“七室一厅一广场”场地建设成效,整合“岳农”“网格化”等信息化项目已购置的电脑、高拍仪、智能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根据工作需要采购添置所需设备、设施,形成场地设施、电子信息化设备规范齐全的硬件体系。
(三)强化督促考核。区党群工作部将服务下沉“就近办”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指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积极推动和落实服务下沉。
(四)抓好宣传引导。各乡、镇、管理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村村通”广播、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就近办”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政策法规和改革信息,提高社会知晓率,拓宽群众参与渠道,营造良好氛围。
(五)注重结果运用。对在服务下沉“就近办”工作中创造经验、群众评价满意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党员干部优先推荐使用,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严肃问责。
附件:1. 全区服务下沉“就近办”示范点名单
2. 全区服务下沉“就近办”事项目录
3. 全市村(社区)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1
全区服务下沉“就近办”示范点名单
(共10个)
康王乡
康王乡便民服务中心
长石桥村便民服务中心
西塘镇
三荷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西塘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通海路管理处
通海路管理处便民服务中心
大桥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金凤桥管理处
梅子柿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监申桥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木里港管理处
木里港管理处便民服务中心
新华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附件2
全区服务下沉“就近办”事项目录
(共67项)
序 号 |
区级权力 机关名称 |
下放事项名称 |
下放方式 |
下放层级 |
办理 深度 |
1 |
规划分局 |
在除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
委托 |
村(社区) |
受理 |
2 |
农村 工作部 |
农机购置补贴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3 |
拖拉机驾驶证照核发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4 |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5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神灵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6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服务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初审 |
|
7 |
食药监 分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新设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8 |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变更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
9 |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延续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
10 |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补办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
11 |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注销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
12 |
小餐饮许可证新设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备案 |
|
13 |
小餐饮许可证变更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备案 |
|
14 |
小餐饮许可证注销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备案 |
|
15 |
工商分局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16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
17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
18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
19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
20 |
工商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21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
22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
23 |
劳动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24 |
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卡发行与管理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
25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后台报账(职工医保)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26 |
社保缴纳与查询 |
委托 |
村(社区) |
办结 |
|
27 |
医保金缴纳与查询 |
委托 |
村(社区) |
办结 |
|
28 |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
委托 |
村(社区) |
办结 (出证) |
|
29 |
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备案 |
委托 |
村(社区) |
受理 |
|
30 |
卫计局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31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32 |
再生育的审批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33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新发证)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34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35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延续)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36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注销)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37 |
生育服务证(一、二孩)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
38 |
生育服务证(一、二孩) |
委托 |
村(社区) |
受理、 初审 |
|
39 |
白石岭 公安分局 |
居住证登记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
40 |
居住证办理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
|
41 |
边防证办理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出证) |
|
42 |
民政局 |
特困供养对象取消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
43 |
特困供养对象变更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
|
44 |
特困供养给付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
|
45 |
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
委托 |
村(社区) |
代办 |
|
46 |
医疗救助对象给付 |
委托 |
村(社区) |
代办 |
|
47 |
民政局 |
临时救助对象确认 |
委托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
48 |
临时救助给付 |
委托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
|
49 |
低保对象取消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
|
50 |
低保对象变更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办结 |
|
5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委托 |
村(社区) |
代办 |
|
52 |
60岁及以上烈士子女认定 |
委托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53 |
60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认定 |
委托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54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身份 认定” |
委托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55 |
退役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转移审批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56 |
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给付 |
委托 |
村(社区) |
代办 |
|
57 |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 |
委托 |
村(社区) |
代办 |
|
58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给付 |
委托 |
村(社区) |
代办 |
|
59 |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委托 |
村(社区) |
代办 |
|
60 |
残疾人证办理 |
委托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61 |
教育 文体局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62 |
民办学校变更审批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63 |
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
授权 |
乡镇(管理处) |
受理 |
|
64 |
党群 工作部 |
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
授权 |
村(社区) |
办结 |
65 |
党员组织关系结转 |
授权 |
村(社区) |
办结 |
|
66 |
党员党费收缴 |
授权 |
村(社区) |
办结 |
|
67 |
党员志愿者申请和登记 |
授权 |
村(社区) |
办结 |
附件3
全市村(社区)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提供 证明单位 |
证明材料 用途 |
要求出具证明 材料依据 |
出具证 明层级 |
1 |
家庭 经济 状况 证明 |
司法部门 |
申请法律援助、认定法律援助资格 |
《湖南省法律援助调理》第十四条 |
乡镇 (管理处) |
教育部门 |
申请国家助学金或免学费补助金 |
《湖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8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追加下达2014年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4〕117号) |
村(社区) |
||
移民部门 |
申请移民户优惠政策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度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奖励及扶助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17〕18号) |
村(社区) |
||
人社部门 |
申请各类贫困人员社保、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97号) |
村(社区) |
||
1 |
家庭 经济 状况 证明 |
残联部门 |
扶残助学、康复 救助 |
《岳阳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岳政办发〔2017〕42号) |
村(社区) |
2 |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证明 |
民政部门 |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情况等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
村(社区) |
3 |
城乡低保申请人信息 证明 |
民政部门 |
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城乡低保证 |
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
村(社区) |
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信息证明 |
民政部门 |
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证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
村(社区) |
5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市场监管 部门 |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对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场所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证明,依法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村(社区) |
6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变更事项证明 |
农业部门 |
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
农村土地发包人签署 意见 |
7 |
婚育情况 证明 |
卫计部门 |
证明已婚夫妻生育情况;城镇职工计划生育年老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再生育登记时核实生育情况并签署意见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2.《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八条。 |
村(社区) |
8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 意见 |
规划部门、乡镇、管理处 |
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村(社区) |
9 |
就业创业登记申请人信息证明 |
人社部门 |
记载就业和失业状况,申请就业援助,办理就业创业证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
村(社区) |
10 |
收养人情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为收养人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能力证明以及为送养人出具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用于办理收养手续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发》(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 |
村(社区) |
11 |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和居住证明 |
司法部门 |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 |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
村(社区) |
12 |
村级法人代表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
国土部门 |
用于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村(社区) |
13 |
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对象基础信息变更证明 |
财政部门 |
惠农补贴“一卡通”户主变更、补贴变更、分户等 |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乡〔2017〕8号) |
村(社区) |
14 |
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
人社部门 |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保;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局<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发>等9个文件的通知》 |
村(社区) |
15 |
林权、山岭权属证明 |
国土部门 |
林权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林权(山岭)纠纷处理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村(社区) |
16 |
同意集体土地上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证明 |
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
|||
17 |
本辖区内无宅基地或一户一宅证明 |
国土、规划 部门 |
规范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建房、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村(社区) |
18 |
被征用占用林地无权属纠纷证明 |
林业部门 |
用于在无林地权属证书的林地征占用初审、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乡镇、管理处,村(社区) |
19 |
夫妻双方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
卫计部门 |
再生育行政许可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村(社区) |
20 |
关系 证明 |
公安部门 |
户籍登记、更改户主、看守所探望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乡镇、管理处,村(社区) |
民政部门 |
办理惠民殡葬补助;办理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家属代领抚恤金、生活补助;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情况下证明夫妻关系用于补领婚姻登记证书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岳阳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 |
|||
司法部门 |
财产继承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
国土部门 |
划分土地权属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市场监管 部门 |
商事主体变更登记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民宗部门 |
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分 |
《湖南省民族宗教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21 |
死亡 证明 |
人社部门 |
办理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或在职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2013〕40号) |
乡镇(管理处)、村(社区) |
民政部门 |
遗体火花(湖南省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孤儿生活费给付(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湘民发〔2012〕25号) |
乡镇(管理处)、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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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办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申报 |
《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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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 |
财产继承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备注:1.本目录供各县(市、区)参考,原则上,未列入目录的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向基层单位索要;
2.各地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基层证明事项,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
3.涉及水、电、气、金融、保险等市场化机构需基层提供证明的,需报县市区法制、审改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