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发〔2018〕22号)要求,区管委会对游港河(经开区段)、乌江河(经开区段)、北港河(经开区境内)、王家河(经开区境内)等4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方案已批复(岳经管复〔2019〕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游港河(经开区段)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乌江河流经城镇河段按20年一遇、乡村河段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王家河按《王家河综合治理工程规划》中确定的水体界线划定管理范围;北港河按岳阳市山体水体保护条例南湖高控水位27.56米划定管理范围;兰桥水库按水库校核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具体范围详见界桩和公示牌。
二、管理要求
为加强全区河湖管理,提高公民河湖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如下:
(一)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1、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莸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牲、存被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粪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柱,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l、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特此公告。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利局
岳阳经济技术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