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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7 09:37 浏览次数:1

岳经市监处字〔2023〕06号

 

当事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其霞水果店;

法定代表人:熊其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0MA7M4D4F5X;

成立日期:2022年03月23日;

住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北路7D59栋69号门面。

2022年12月21日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其霞水果店进行食品抽样检测(采购商:长沙红星水果批发市场、采购日期为:2022年12月17日)。于2023年01月10日出具了NO.CJ2212220215的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丙溴磷,标准或技术要求:丙溴磷检出剂量≤0.2mg/kg,实测结果0.69mg/kg”,检验结论:“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2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本案由冯军、高建军负责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以155元/件从长沙红星水果批发市场共进货砂糖桔5件(每件为14.5公斤),销价为188元/件,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165元。本局立案调查前,上述批次砂糖桔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登记注册和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及经营者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二、2023年02月09日《现场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证明了本机关依法履行抽样检验程序的书证和抽检现场的情况;

证据三、《检验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事实及获利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和证据提供人的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事实。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万元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到10倍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此案中积极配合调查,且对社会影响程度较小,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65元;

二、处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16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号:90210012010010005753;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当事人转账缴纳罚款后,持转账回执单和本处罚决定书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纳收据,本局财务室地址:岳阳市巴陵中路图书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四楼405室,电话:0730-8260383。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抄送本局一份,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02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四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