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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1 09:39 浏览次数:1

岳经市监不处字〔2023〕1号

当事人:岳阳康乐洁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者:廖军仕;

成立日期:2006年05月19日;

住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原八字门村委会);

2022年11月03日岳阳检验检测中心对岳阳楼区张家乐鱼馆进行餐具抽样抽查。于2022年11月25日出具了DC 22430600571630956的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或技术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得检出,实测结果:0.12mg/100c㎡ ”,检验结论:“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生产消毒餐饮具1367套,该批次消毒餐饮具成本价0.7元/套,销售价格均为0.85元/套,获利205.05元。本局立案调查前,上述批次消毒餐饮具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12月06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委托授权书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法定委托授权人的身份。

证据二:2022年12月06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01月09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使用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洗涤剂的违法事实,违法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违法所得为205.05元,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1月25日由岳阳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DC 22430600571630956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数据不符合 GB 14934-2016标准要求。证明了当事人所生产消毒餐饮具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02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岳经开市监责改字〔2023〕32号,并在到达责改时效后在当事人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所述问题在规定时效内均已整改到位。

上述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和证据提供人的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洗涤剂的餐饮具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办案机构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洗涤剂的餐饮具行为;

二、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整改。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抄送本局一份,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02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四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