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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9-16 00:00 浏览次数:1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体系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 信息报告和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管委会设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2.1 组织机构

区管委会设立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管委会分管副副主任任指挥长,区国土分局、区民政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发改局、白石岭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宣统部、区水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区国土分局,由区国土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研究解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结束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统一处理,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援助;参与、协调省、市指挥部对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国土分局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提供地质灾情、险情变化情况及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灾害应对措施。

区民政局  协助开展避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

区发改局  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

区公安分局  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协助灾区乡镇、管理处及有关单位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区卫计局  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做好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财政局  筹集、监督和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区建设局  组织协调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坍塌、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

区交通局  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区水务局  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宣统部  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2.3 专家组

区指挥部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勘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区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灾害点分布及其威胁对象、范围和重点防范期,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到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地质灾害的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各乡镇、管理处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分为四级(可能性小)、三级(可能性较大)、二级(可能性大)和一级(可能性极大)等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由国土分局和市气象部门联合发布。
    3.4 信息报告和通报

3.4.1 信息报告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管理处及国土资源所要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区管委会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4.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性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3.4.3 信息通报

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突发性地质灾害根据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

⑴ 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⑵ 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⑶ 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⑷ 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乡镇、管理处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将险情信息通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撤离路线,根据情况组织群众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情况危急的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

4.2.2 应急处置

⑴ 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处置由区管委会负责,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监测、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⑵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处置在省、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区管委会先行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和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配合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灾害成因调查、发展趋势分析、应急救援等工作。

4.3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农业生产和恢复重建工作。

5.2 总结评估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应急志愿者等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救援能力;区管委会要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

6.3 技术保障

区管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加大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提高应急防治能力和水平;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设,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国土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管委会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由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